配偶欠債你要還
一般夫妻多半採用法定財產制(舊稱聯合財產制),但其中有項新規定卻成為金融業討債的利器,帶來夫或妻被迫為另一半還債的亂象。金融業的討債手段雖然合法,但已造成破壞夫妻感情及家庭基礎的嚴重後果。
最近台北地方法院發生一個實例,朱太太欠某家銀行七十萬元債務,銀行竟向法院聲請變更朱先生的夫妻財產制,以強制朱先生先把自己的財產分一半給太太,再拿這筆錢清償太太欠銀行的帳款。朱先生非常不解地向法院表示,太太欠的錢和他有什麼關係?但朱先生仍然敗訴,必須替太太還錢。
夫妻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不須承擔配偶的負債,但如果你和配偶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那就有可能要替另一半還債,而且銀行利用新修訂的民法夫妻財產規定、透過法院討債的案件,在去年暴增了近五倍(見附圖),超過兩千件,已到了家家自危的地步。
目前各法院充斥這類銀行討債的案件,但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呢?
目前民法的夫妻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其中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最多,而最大的特色就是,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錯誤:應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為一方死亡、婚姻關係消滅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契約廢止、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參見§1012),配偶對於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有半數請求權(ie§1030-1 Ⅰ本文)。
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假設夫婚後財產是一百元,妻為0元,當雙方離婚或夫死亡時,則妻可自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先分得一半,即五十元,這就叫做配偶的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原本是一種專屬的身分權,即只有夫或妻才可以互相向對方提出,但2007年時立法院修改民法,讓債權人(通常為銀行)也能提出聲請,要求夫妻把原來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ie§1011),就可以強迫夫妻先清算一次財產,再拿欠債的配偶所分配到的財產,用以清償銀行的欠款(ie§1044、§1046)。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就形成夫妻必須為配偶欠債負責的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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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二章 婚姻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一款 通則
§ 1011(非常法定財產制(三)-因債權人聲請而宣告改用)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1012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改廢)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第二章 婚姻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 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
§ 1023 (清償責任之債務)
Ⅰ.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第二章 婚姻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 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
§1044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1046 (分別財產清償責任之債務)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1023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