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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人作保~該還錢嗎?
作者: 請看日記聯絡方式 日期: 2011.02.11  天氣:  心情: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
一.普通保證: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是適用「普通保證」。
二.連帶保證:
1.但是,倘若您於簽訂保證契約時,是屬於連帶保證人,則須特別小心了!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您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開始討債時,可以隨債權人高興,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二者較有財產的人來討債,甚至於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當您在替人作保時,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到底是作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2.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仙逝,他的繼承人又未在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或二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房屋、土地)、車子、股票及查扣銀行存款、每月薪資的1/3。然而,實務上,若非專業人士,恐怕會難於辨別究竟是屬於何種保證契約。
所以,在此提供數種一般常見屬於連帶保證契約的文句供您參考:

一.「第○○條   對於本契約所生之金錢債務(包括違約金),丙方(○○○)願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責任或同一責任。」

二.「第○○條    乙方(○○○)對於甲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不履行之情事者,由丙方(○○○)代負履行之責任,丙方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三.「第○○條   支付價款之期限屆至(或借款之清償期屆至),丙方(保證人)應即清償。」

四.「第○○條   本契約共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

                            (乙方)   ○○○

                           (丙方)連帶保證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五.「第○○條   乙方(○○○)如違約不履行時,丙方(○○○)應即履行。」

艾玲認為有能力助人固然是好事~但是當你沒能力借錢幫人的時候也千萬不要做呆人(保人)~世事難料~人心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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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3 08:55
他, 62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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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2 17:52
他, 62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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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2 10:20
他, 62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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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2 10:15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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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2 10:14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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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2 07:36
他, 62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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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1 17:19
他, 59歲,高雄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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