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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是為少數人存在的
作者:
Prinz
日期: 2012.02.09 天氣:
心情:
今天的新聞。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加州選民在2010年以公投方式通過的「禁止同性婚姻法案」違憲,侵犯了同性戀者的人權。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加州通過的這項法案,降低了同性戀者的尊嚴和地位,讓他們遜於異性夫妻,美國憲法並不容許這種法律的存在。
加州早在2000年由選民以公投方式,認定婚姻的定義必須是一男一女,但八年後被當地的最高法院推翻。
美國不愧是法治優越的先進國家!令人羨慕。
我們對美國的「民主」往往有鮮明的印象,認為美國是世上最民主的國家,殊不知美國的法官竟能推翻「最民主」的公投決定。
民主說到底就是多數決,所以民意代表或民選官員必須得到多數選票的支持,才有民意基礎,才有民主正當性。法官不是選出來的,法官只是法律專家,沒有絲毫民意基礎。照理講,在民主國家中,法官當然應該服從多數人的決定,沒有推翻民意的權力。然而,美國卻不是這樣。
在美國,法治的重要性絕對不低於民主。這在台灣是很難想像的。
試想,台灣舉行了一場公民投票,以多數選票做出了一個決定。當政府正要按照著個決定施政時,法院居然跳出來說:「這個決定違憲,是無效的。」你能想像嗎?如果真的有法官這麼幹,大概無法繼續在這個島上做人了吧。
台灣沒有這樣的法官,因為台灣從來就沒有這樣的法治傳統。在台灣,向來是人多勢眾說話才算數。
為甚麼「法治」可以超越「民主」呢?
因為民主只是一項工具,目的用來維護憲法中最核心的價值,比方平等、自由、隱私、參政權等等,這些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民主機制可以增進這些價值,我們當然應該加強民主;但如果民主危及了這些價值,那麼民主就應該被限制。
民主怎麼會危害人權呢?我最喜歡舉的例子就是德國納粹。大家都知道希特勒是個窮兵黷武的野心家,可是希特勒之所以能夠執政,並不是像毛澤東那樣發動一場奪權戰爭,而是依照當時的法律,合法的選舉。納粹黨通過選票得到國會多數席次,希特勒通過國會制定的有效法律擴權,他的獨裁者地位每一步都是「合法」的。
所謂「合法」,就是合乎法律,而法律是多數人選出來的議員制定的,當然有民意基礎,有民主的正當性。然而,這樣制定出來的納粹法律,卻幾乎造成人類史上最大的人權災難。
如果法律違反了基本價值,那麼誰才能對抗多數民意推翻法律呢?答案是法官。這就是司法獨立的真正價值,即使是公投,只要結果違反了人權,法官就應該勇於對抗它!如果多數決的結果侵犯了少數人的人權,法官就應該捍衛少數人。
美國的法官做得到,不愧是進步國家。台灣呢?
這次茉樹代與小日本打人事件,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不符合群眾的期待,比方說,群眾都認為這兩個人是共犯,而且犯的是故意重傷罪,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小日本只有普通傷害的故意,判普通傷害致重傷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他五年徒刑,而茉樹代並非共犯,無罪,你想審理的法官會遭受怎樣的壓力呢?或者說,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有沒有法官敢輕判?無論他的法律見解如何。
我們這個社會對法官的要求,不是「請你謹依自己的專業與良知判案」,而是「請你遵循大多數民眾的意願判案」。如果你敢違反民眾的聲音,就會有一些宅神卡神名嘴民代意見領袖跳出來施壓,讓你好好做事的代價是無法好好做人。更嚴重的是,這些「民眾的聲音」將換算成選票,用選票宰制政治人物,再用政治人物這把刀伸向司法官的脖頸,確保司法依循多數民意。
當挾著多數民意的政治的手伸進司法時,所謂司法獨立就蕩然無存了。
美國的多數民意反對同性婚姻,美國法官竟敢大聲宣告:「民眾,你們錯了!你們的聲音再大人數再多也是錯的,因為同性戀者的人權不該受到壓抑。」
法律之所以存在,絕不是為了保障多數利益,因為多數利益必然具有「力量」,無論有沒有法律。比方滿清朝廷並沒有制定罷免法來罷免它自己,難道當清廷的存在危及多數中國人的利益時,我們拿它沒轍嗎?不,我們推翻它。英國沒有法律容許美國獨立,美國不能通過一場戰爭自己宣告獨立嗎?當然可以。當多數人主張他的權益時,根本就不需要法律去錦上添花。反過來說,法律的存在正是為了保護那些沒有力量的少數人;而實現保護少數人的法律,不能靠多數人選出來的政客,靠的是法官。在這次的事件中,茉樹代與小日本,正是滔天民意中的少數。
台灣的法官們,你們追求的究竟是民眾的掌聲,還是法律的實現?
台灣的法官們,你們有種嗎?
我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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