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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到底是隱惡揚善?還是隱善揚惡?
作者: 空白 日期: 2015.05.29  天氣:  心情:
下午看到北投文化國小的新聞,真的感到憤怒和哀傷!
又是一個廢渣犯下令人感到憤慨的的事情!



2012/12/01台南曾文欽殺人事件,



牠說:「犯案前有上網查過,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我就被關在牢



一輩子就好。」



又說:「如果今天犯案後沒有被抓,我以後還要再去殺人,直到被捕為止。」



直至去年2014/10二審仍達成吃一輩子牢飯的願望居然被法院認可!!」的



就= =||





當時,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她認為是大眾的責任,要大眾改善社會問



題、降低犯罪發生!(以上引自維基-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





問題是普遍大眾支持死刑,以求殺雞警猴的效果。



現在,又出現了廢渣隨機殺害女童的事件!



這是當初你們廢死所高喊人權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嗎?是否讓你們滿意了?



現在又一個無辜的受傷害者出現了,你們廢死的人看得高興了嗎??



又可以出來上上新聞!!搏搏版面彰顯你們多清高了!!



你們說了臉不紅氣不喘的,那是因為受到傷害的不是你們家人!



你們不覺得噁心,我看了都XX的想吐!!!我呸~~~





法律到底是隱惡揚善?還是除善揚惡??



為什麼我們台灣那麼多恐龍法官和偽善的人!!



我真的無法想像這兩位小朋友當下所遭受的痛苦!



為什麼不把受害者當人看?



為什麼只把加害者當寶看?



為什麼得讓默默守法,保持良知的人感到憤慨和哀傷呢?



這到底是什麼法?




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可是我只想問真的免除了,這兩位小朋友當下的恐懼了嗎?



為什麼只要高喊著人權就能要求廢止死刑?






人民人身自由必須被保障(憲法第八條)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必須被保障




因此憲法的人權篇就是:




一防止國家機關製造人民恐懼




不會半夜人被秘密警察帶走就不見




二防止他人製造恐懼




因此國家機關有義務透過刑法來處罰會造成恐懼之行為


這有很多如恐嚇,殺人,妨礙性自主等等


因此國家有立法義務


這兩者構成人民有免於恐懼自由之內涵


(引述自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40803442)






我~~支持死刑!!!




我~~~反對廢除死刑!!






我不知道是否有朋友會來看這篇日記,


如果可以請到下面2個網址看看2篇文章




侯友宜說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http://blog.xuite.net/haha.jason/zero/36809572






日本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支持死刑請轉寄)


http://blog.xuite.net/haha.jason/zero/3413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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