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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到底是隱惡揚善?還是隱善揚惡?
作者:
空白
日期: 2015.05.29 天氣:
心情:
下午看到北投文化國小的新聞,真的感到憤怒和哀傷!
又是一個廢渣犯下令人感到憤慨的的事情!
2012/12/01台南曾文欽殺人事件,
牠說:「犯案前有上網查過,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我就被關在牢
裡一輩子就好。」
又說:「如果今天犯案後沒有被抓,我以後還要再去殺人,直到被捕為止。」
直至去年2014/10二審仍達成「吃一輩子牢飯的願望居然被法院認可!!」的
成就= =||
當時,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她認為是大眾的責任,要大眾改善社會問
題、降低犯罪發生!(以上引自維基-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
問題是普遍大眾支持死刑,以求殺雞警猴的效果。
現在,又出現了廢渣隨機殺害女童的事件!
這是當初你們廢死所高喊人權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嗎?是否讓你們滿意了?
現在又一個無辜的受傷害者出現了,你們廢死的人看得高興了嗎??
又可以出來上上新聞!!搏搏版面彰顯你們多清高了!!
你們說了臉不紅氣不喘的,那是因為受到傷害的不是你們家人!
你們不覺得噁心,我看了都XX的想吐!!!我呸~~~
法律到底是隱惡揚善?還是除善揚惡??
為什麼我們台灣那麼多恐龍法官和偽善的人!!
我真的無法想像這兩位小朋友當下所遭受的痛苦!
為什麼不把受害者當人看?
為什麼只把加害者當寶看?
為什麼得讓默默守法,保持良知的人感到憤慨和哀傷呢?
這到底是什麼法?
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可是我只想問真的免除了,這兩位小朋友當下的恐懼了嗎?
為什麼只要高喊著人權就能要求廢止死刑?
人民人身自由必須被保障(憲法第八條)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必須被保障
因此憲法的人權篇就是:
一防止國家機關製造人民恐懼
不會半夜人被秘密警察帶走就不見
二防止他人製造恐懼
因此國家機關有義務透過刑法來處罰會造成恐懼之行為
這有很多如恐嚇,殺人,妨礙性自主等等
因此國家有立法義務
這兩者構成人民有免於恐懼自由之內涵
(引述自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40803442)
我~~支持死刑!!!
我~~~反對廢除死刑!!
我不知道是否有朋友會來看這篇日記,
如果可以請到下面2個網址看看2篇文章
侯友宜說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http://blog.xuite.net/haha.jason/zero/36809572
日本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支持死刑請轉寄)
http://blog.xuite.net/haha.jason/zero/3413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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