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57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債權人爭取權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票投柯文哲=支持蔡英文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契約要嚴守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8.11.07 天氣:
心情:
契約要嚴守
~pacta sunt servanda!!!
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此外,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另外 民法第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再者,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綜上所陳 我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本人--乃買受人
已經支付價金 因此 台端--也就是出賣人
負有義務將系爭買賣標的物 也就是筆記型電腦交付給我 並移轉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
給我的義務!!!
否則 就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pacta sunt servanda!!!以上 乃就事論事 依法論法!!!
不過 法律不外乎人情啦!!!Just kidding!
請別緊張 只是讓你學學法律知識啦!!!以後 上網賣東西 注意標價標清楚!!!
おやすみなさい!晚安!
ps.
完全執政 完全胡搞!點亮臺灣 點亮鈔票!
民主退步抹黑騙票黨~翻轉高雄 返鄉投票!改善經濟 返鄉投票!!!
標籤:
瀏覽次數:
372
人氣指數:
372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債權人爭取權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票投柯文哲=支持蔡英文
住戶回應
時間:2018-11-08 20:33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