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036969
 夢幻KTV殺手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9/07/2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7/2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9/07/24的日記
作者: 夢幻KTV殺手 日期: 2009.07.24  天氣:  心情:
老師可不可以喜歡學生?師生戀可不可以?不如問,老師可不可以拍A片?父母可不可以和小孩發生性關係?老師喜歡學生,是學生吃大虧,老師誘拐青少年,構成和誘罪,老師喜歡吃幼齒。三四十歲的陌生成人,尚且不能誘拐青少年;何況老師是學生的長輩,必須做好模範,教導學生課本的知識?學生懵懂無知,身心還沒有發展到成熟,不適合涉入成人的感情與性,必須多多保護他們,等到有能力涉入再涉入。如果被老師勾引,導致長大以後感情關係混亂,無法正常的和同輩結婚,妨礙青少年的發育,戕害青少年的人生……。老師要負責嗎?如果是純粹的欣賞,或許可以;如果是和學生談戀愛,對學生想入非非,萬萬使不得。學生只是一張白紙,不能被成人染指,變得不三不四,或者亂七八糟。必須尊重青少年的人權,他們還不夠能力理解大人世界的是非恩怨,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老師和學生走得太近,是因為不知道學生的可怕,會惹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學生處在似懂非懂的階段,做很多事都是想當然爾。老師自以為很有愛心,和學生比朋友還親密,和學生出遊與同居,應該想一想別人知道了會怎麼想?到底是有愛心還是很淫蕩?老師大不了這一份工作不要做,學生會畢業與長大,感情受到玷污,卻是一生的陰影。師生戀是一種不倫,老師不要自己的名聲,學生還要自己的名聲,老師沒有資格介入學生的感情。學生怎麼可能真心愛上老師?只能說像小孩被誘拐。與未成年的少男少女性交,是犯法的罪,這是老師滿足了獸慾,學生的天真單純被利用。如果學生將來找老師的麻煩,老師如何承受得起?在國中與高中的僱用教職員,學校都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非不得已,不要僱用二三十歲未婚的男女老師;如果可以,一定是已婚者優先。因為很怕老師與學生談戀愛,事情鬧到不可收拾。在約聘書上,都明白的有一條:絕對不與學生談戀愛,或發生性關係。如果要進學校教書,一定要遵守學校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承諾。
標籤:
瀏覽次數:15    人氣指數:15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9/07/2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7/25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