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源自3個層次,主因台灣的法律是歐陸法系,師法德國,除了《消費者保護法》之外,普遍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其次,環保相關法令對犯罪事實未明確定義,罰則太輕。最後,在日月光這個案子上,很遺憾地看到台灣的學界也扛不起社會責任!
細讀日月光廢水案的判決書,可看到一段文字,法院函請6家大學研究所鑑定日月光排廢的影響,竟然全部遭到拒絕,以至於院方無法判定日月光排出的廢水,是否有公共危險事實。不少學者平常疾呼環境須保護,事到臨頭卻害怕廠商或輿論壓力,毫無知識分子的風骨,令人唏噓。
對黑心廠商仁慈,就是對良心業者及全民殘忍。試想,如果黑心商人無所不用其極,只求削減成本,對循規蹈矩的同業而言,無異是立足點不公平的競爭。法律不能重懲黑心商人,秉著良心做事的廠商反而會被淘汰,劣幣逐良幣的結果,就是台灣「商道」沉淪,代價由全民埋單。
美國電視影集或是好萊塢電影中,常出現黑心企業支付天價賠償的情節,但相同情節不會在台灣上演,台灣採行歐陸法系,只能追究有形的、可見的、具體的損失,而且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上限。這也是為什麼在「起雲劑」事件中求償1.3億元,消基會提團體訴訟只獲賠120餘萬。
不論是工業廢水、劣質油或是法令不允許的食品添加物,對民眾健康損害屬於長期累積,甚至造成最寶貴的性命損失。如今高舉人權價值的台灣社會,不應再用過時的法制,應參考英美法的精神,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並為團體訴訟創造有利環境,讓企業經營者不敢為非作歹。
另外,由於環境破壞對人體的危害舉證困難,不如修法將重金屬、酸鹼值等各項標準定得更細,罰則定得更重。否則日月光單單9月營收就高達296億元,罰款300萬元,根本不痛不癢!
不用怕一家企業「大到不能倒」,只要需求存在、市場存在,黑心企業瀕臨倒閉,自然會有人洽購經營權,或由其他良心廠商補足缺口。要是放任黑心企業橫行無阻,出事捱到風頭過,即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台灣終將淪為犯罪者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