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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Man阿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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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談小欣詐欺罪
作者:
SeaMan阿倫
日期: 2011.04.27 天氣:
心情:
假設小欣利用感情騙取宅男致店裡消費購物,
則小欣成立什麼罪?
小欣--以下簡稱甲
宅男--以下簡稱乙
一、本題之申論重點如下:
甲以經營店面之際,於網路上騙取他人感情,使之交付金錢
購買物品,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二、說明: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
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甲以騙取他人感情而使之乙交付財物之行為,為正當合法經營交易管道,
乙實質上無金錢或財物的損失,甲對於乙之購買行為有明確的交付物品行為,行
為人主觀上意圖使用詐術奪取不法之所有,但實質上非不法之所有,且客觀上法
律並無規範抽象的感情,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阻卻違法性及罪責,
甲對乙不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
其他補充:
倘若宅男乙交付金錢購買小欣甲的物品,兩者未成立消費關係,甲以要擴展店面
需要經費等各理由,而拿乙之錢財而不交付物品或騙取乙之金錢,使乙陷於錯誤
之行為,則勝訴的可能性才會增高!!
那控告方的乙敗訴會成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嗎?
答案:不會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原則上意圖並非故意犯罪成立之主觀構成要件,係為行為人主觀上之意思活動,
行為人主觀上缺乏不法意圖,則其罪名不成立。
PS:以上參考性質,主要以當時行為客觀事實為準。
陳小雲-愛情的騙子我問你
有夠經典~~嘿嘿~~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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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拍女魔~小心~上新聞
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1540533&d=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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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38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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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99歲,亞洲其他,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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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9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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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7 17:37
她, 55歲,台南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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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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