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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國家(上)
作者: 錢小麥 日期: 2009.05.22  天氣:  心情:
這篇日記,其實我很久以前就想打了
但說真的突然寫這麼一篇這種內容的日記,還真有點突兀,所以我一直沒有寫
最近看了一個朋友的日記,她給了我很深的感觸,以及讓我有想寫這篇日記的動力
在各位看這篇日記之前必須先說兩點:
一、這個話題十分嚴肅也相當無聊,要看請先有點心理準備
二、我並非精通法律,但以下引述皆有根據
  且個人只是想抒發己見,並無班門弄斧之意





『人能不能隨便殺人 答案是不能 但是人類社會都有合法暴力組織 那就是國家
 國家可以有軍隊 說真的啦 國家是人類社會中 最奇怪的存在』
在那個朋友日記裡的這段話,是我之所以想寫的原因
人能不能殺人?大多數的人都會異口同聲地回答說「當然不能啦!」我也如此認為
但,真的是如此嗎?
為什麼不能殺人,是因為殺人需要付出兩大代價:
外在的法律制裁 以及 內心的道德譴責
我相信我這樣講絕對不為過

如果一個人心靈極度扭曲,他必須藉由殺人來獲得快感、成就感
那麼他就會隨便殺人,他就成為了社會上的一個不定時炸彈
這時候他內心是不會有所謂的道德譴責,罪惡感並不存在於他心裡
此時,我們需要靠法律規範來制裁來懲處他
請注意一件事情,之所以可以懲處他,是因為國家存在的關係

換個角度說
而當一個國家極度動盪不安的時候,是不是很容易傳出暴動搶劫的失控場面?
去看看災難片、或者看看國際戰亂時的社會新聞畫面
為了求生存,人們會去不擇手段地搶東西、搶食物
不要懷疑,在那個當下,人甚至會為了自己而殺了對方
你說有沒有人會去制裁他?如果這個國家的根本已經動搖了,就絕對不會
當國家不存在了,當制裁的力量消失了,當求生存的渴望大於道德力量了
那不是能不能殺人,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了,而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講到這就不得不說法律中,有名的"卡爾尼底斯之板"了
(這也就是我國所謂的『緊急避難行為』)
西元前二世紀
有艘希臘船遇上海難,船上所有人都落海了
有位男子抓住了一片木板,所以保住了性命
這時候有另一個人為了抓住這塊木板而游了過去
這位男子心想:『要是兩人同時抓住板子,一定兩人都會沒命』
於是男子推開了想游向木板的另一人,然後眼睜睜的看著他溺死
後來這位男子獲救後,受到警察的起訴,但是最後卻被法官判無罪釋放
而這個案例,在後來就成了『卡爾尼底斯之板』的由來

而在我國刑法24條本文中明確記載: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以之行為,不罰』
另外追加記載著第一條但書『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講得興起,就讓我追加一下
卡爾尼底斯之板,嚴格說起來是人類為了活下來而做的利己法規
我們可以視為人性的黑暗面,或說自私的一面
那麼有沒有人性的光明面,無私的一面呢?
有的,美國與加拿大法律中的"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就是其中之一
何謂好撒瑪利亞人法呢?也就是給予對傷者、病人的自願性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
目的是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
該法律的名稱來自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瑪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例如在羅德島州,一名男子在一個露天音樂會上因食物過敏導致休克
在場的急救人員為他施行急救,但男子還是返魂乏術
事後,家屬以過失罪到法院控告急救人員,但法院運用好撒瑪利亞人法駁回
當然這個法律的前提,是適用於醫院及醫生診所以外所發生的醫療狀況

而在像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好撒瑪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
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甚至法例規定『無視協助提供的責任』是違法的
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
這邊要額外提及的是,很遺憾的,我國目前尚無此一法規要求
加上我國過多罪犯利用同情心來犯案
或像是被撞的被害者回過頭來指控好心救人的路人
讓我國國人變得冷漠、不太願意伸出援手、見死不救,實屬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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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5-22 19:19
她, 99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5-22 19:37]:

其實肚子那邊是很多肥肉....ˊˋ

 
時間:2009-05-22 18:10
她, 49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5-22 18:21]:

基本上,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
所以至少我不會幹譙妳
而且我也相信像我這樣觀念的人應該不少
應該是有雅量接受他人觀點的



而且如果就因為我寫出了我的想法
然後有人群起攻之幹譙我
我不會覺得難過,我只會為那些低素養的人感到可悲XD

就看妳囉~~不然寫個需要密碼或者只有好友能看的
再不然完全隱藏就好
日記是給自己抒發用的,而不是迎合大家用的,妳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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