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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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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先學做「人」 再學做「台灣人」
作者:
天風
日期: 2008.11.12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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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社會不同的政策取向,每一位公民都該發揮其教育的素養,先學會做人、學習如何尊重他人、如何在言詞辯論與利害分析上說服對方、如何服從議事規則、如何在議會內從事抗爭。
就算一方有程序瑕疵,使得他方要以示威抗議的方式做議會外抗爭,那也要符合非暴力的最低規範,無論如何不能恣意。
如果因為別人的想法與我不同,我就可以對他恣意暴力相向,那我就是不了解民主、不了解「公民」的意義,需要再教育。
也許有人會說,有些政策涉及台灣的主權與尊嚴,而國格尊嚴是基本人權,不容任何妥協。沒錯,某一些基本人權應該是憲法保障的核心,不是政策或路線議題。但即使爭取的是基本權利,羅斯(J.Rawls)對於公平不服從運動,也堅持要符合非暴力、窮盡體制內一切手段等條件。事實上,我完全不同意任何一種「因為如此,所以我可以使用暴力」的論點。為什麼大規模集會遊行要有勤前教育?為什麼要配置糾察隊?這都是為防範暴力而要做的努力。「暴力非我所能控制」的說辭,是不負責任的、無賴的、該受唾棄的。
更何況,國家走向終究是一個選擇議題,不能夠無限上綱為尊嚴議題。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當年才會主張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不當的言論限制,要求容許各種統獨的主張。
發表意見的機會是權利,但見解的內容方向則是選擇,由不得任何人上綱為不容侵犯的權利位階。更何況,如果任何人真有任何不當政策,其他人還有千百種體制內的杯葛手段,而我從沒有看過使用暴力的人做「窮盡體制內手段」的努力。
更何況,從架葉金川、堵歐鴻鍊、到圍張銘清、陳雲林,每一件都不是嗆聲而已,而是強制阻攔,根本不符合公民運動的基本要件。
有一則故事如果讀者同意我的觀點,也希望你們能廣向他人解說,相信對於台灣社會紛爭的化解會有所幫助。
一九九六年行政院教改會的某次會議,邀請一位台大教授前去演講。這位教授描繪了教育的目標、願景、構想等等,但演講後某位意識形態僵硬的教改委員想逼其表態,問到:「X教授,你所描述的教改目標與願景,是要把我們的孩子教成台灣人還是中國人?」當時,在場委員一陣錯愕,卻也不知要如何回應。但是這位教授答道:「報告○委員,教育的目的是要教我們的孩子如何做「人」;學會做人之後,他自己就會選擇要做台灣人或中國人」。
摘自:2008-11-12 中國時報【朱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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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18 02:34
他, 47歲,高雄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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