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有人會說,有些政策涉及台灣的主權與尊嚴,而國格尊嚴是基本人權,不容任何妥協。沒錯,某一些基本人權應該是憲法保障的核心,不是政策或路線議題。但即使爭取的是基本權利,羅斯(J.Rawls)對於公平不服從運動,也堅持要符合非暴力、窮盡體制內一切手段等條件。事實上,我完全不同意任何一種「因為如此,所以我可以使用暴力」的論點。為什麼大規模集會遊行要有勤前教育?為什麼要配置糾察隊?這都是為防範暴力而要做的努力。「暴力非我所能控制」的說辭,是不負責任的、無賴的、該受唾棄的。
更何況,國家走向終究是一個選擇議題,不能夠無限上綱為尊嚴議題。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當年才會主張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不當的言論限制,要求容許各種統獨的主張。 發表意見的機會是權利,但見解的內容方向則是選擇,由不得任何人上綱為不容侵犯的權利位階。更何況,如果任何人真有任何不當政策,其他人還有千百種體制內的杯葛手段,而我從沒有看過使用暴力的人做「窮盡體制內手段」的努力。 更何況,從架葉金川、堵歐鴻鍊、到圍張銘清、陳雲林,每一件都不是嗆聲而已,而是強制阻攔,根本不符合公民運動的基本要件。 有一則故事如果讀者同意我的觀點,也希望你們能廣向他人解說,相信對於台灣社會紛爭的化解會有所幫助。
一九九六年行政院教改會的某次會議,邀請一位台大教授前去演講。這位教授描繪了教育的目標、願景、構想等等,但演講後某位意識形態僵硬的教改委員想逼其表態,問到:「X教授,你所描述的教改目標與願景,是要把我們的孩子教成台灣人還是中國人?」當時,在場委員一陣錯愕,卻也不知要如何回應。但是這位教授答道:「報告○委員,教育的目的是要教我們的孩子如何做「人」;學會做人之後,他自己就會選擇要做台灣人或中國人」。 摘自:2008-11-12 中國時報【朱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