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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為二度無保釋扁說些公道話
作者: 天風 日期: 2008.12.23  天氣:  心情:
台灣政治擾嚷不已,關鍵因素之一即是整個體制的上層,對許多重要問題,特別是具有「共業」性質的問題不去處理。

例如政治獻金灰色無比,行政與立法部門就從未設法將其重新規範;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問題,檢察體系上層早該統一定義,但也卸責推諉至今:有些下級法院的裁定引起爭論,上級法院也只會推託發回,基本問題不釐清,那種惡質的政治擾嚷也就難以止息。

而這種政治擾嚷,最惡劣的乃是基本問題不釐清,那種灰色所助長的黨同伐異,找題目做文章,玩「陰謀論」,扣帽子等習性也就一直持續。

這種事情在綠營固已司空見慣,在藍營也從不匱乏。藍綠如此相煎,遂使得有時候若有人做出超越藍綠,純粹就事論事的決定時,不是得罪這邊就是得罪那邊。阿扁二度被裁定無保釋放所引起的風波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扁家弊案,乃是台灣的世紀大案,因而許多人都巴不得把他抓起來、關起來,而後判之以重罪。

這樣的社會氣氛當然有其道理,這也是他一度無保釋放即輿論譁然,二度無保釋放更群情激憤。有些人甚至於陰謀論出口,把「法官是民進黨暗樁」這種帽子扣上。

裁審法官是不是民進黨暗樁我不知道,但對這起世紀大案,由於它對台灣未來政治發展及司法威信具有至關重要的指標及先行意義,司法無論在程序及將來證據推理判定上,都不容有任何啟人疑竇的疏失,否則就難免造成更大的紛亂。這個案子不容有任何媚俗的空間!

或許正因有懷於這樣的歷史重擔,法官兩度裁定阿扁無保釋放,其實是很有司法高度的。檢察官辦案,可以調查、偵訊、國際司法協查以及說服某些當事人招供,所有這些都必須落實到證據上。

正因一切已落實到證據上,所謂串供翻供也就不再有意義,法官稱「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這是重要的兩面話;檢察官必須將口供落實為事證,因而串供翻供已無意義,但若檢察官尚未將事證落實,仍擔心串供,那麼檢察官可得擔心了。

其次,扁案仍有大批金錢尚下落未明,這當然可以當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但換個角度言,阿扁其實有更多不會逃亡的理由:此案仍有可辯護之空間,何必逃亡?

阿扁逃亡的後果比自殺還嚴重,他怎麼可能逃亡?因此,理由其實不重要。
阿扁始終有隨扈跟隨,他的行蹤從來就是國安事務,怎麼可能逃亡?既無串供及逃亡之虞,只要強化回籠條款,使阿扁在往後這段期間被約束,不做出有違形象觀瞻的動作,其實也就夠了。

給予被告基本人權的尊重,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讓司法從原理原則起就更加進步,也可使法官本身更加心無罣礙,將來才有可能做出不必怕這怕那的判決,當事人也才沒有扯東扯西的口實。

法官在司法程序上嚴守分際,這比媚俗的把他圍起來,已高明太多了。這種高度哪是動輒扣人帽子,只求爽的人能理解的!

由阿扁二度無保釋放,其實已出了另一個台灣尚少被注意的課題,那就是台灣公務員或非公務員,長期皆唯長官、主子、權力是從,貪圖僥倖。在事發後或因畏罪,或因良心發現而轉為汙點證人。在世俗價值裡這是「出賣」與「背叛」。

這種人在得慶減低其刑時,也將同時受到過去密切交往的群體排擠甚至痛恨。他們面臨壓力之大,超過一切人的想像。這種型態的人,乃是政治及社會轉型,連帶著道德價值也同樣必須轉型時刻的「角色型」人物。

這種人不值得被歌頌,但卻必須被體諒被保護,以免這種精神壓力毀掉他們後來的人生,並讓社會轉型因為他們的不幸例子而受到阻礙。

有關汙點證人的問題,儘管不宜做為再押阿扁的理由,但他或她們背後所隱藏的人性與道德問題,或許才更值得人們同情,並為他們多多費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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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摘自中時電子報,作者南方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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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本報社論〈周占春的兩種形象〉,頗引起法界的討論;如今特偵組決定再抗告,試就羈押與否之斟酌再贅數言。

陳水扁可謂是台灣司法史上串證滅證之犯行最惡劣的被告,例如:

一、命馬永成等捏造「南線專案」;
二、又命馬永成等偽造「犒賞清冊」;
三、再令陳鎮慧等偽簽領據將國務費現金搬進官邸;
四、交付二百五十萬元支票給張瑋津,而張瑋津則精心布局,引特偵組檢察官入彀;
五、如今又傳,曾力薦曾勁元入特偵組;
六、贈送合照給吳文忠檢察官,「請吳大哥留作紀念」;
七、代同案被告僱請律師,使吳景茂、陳鎮慧等感受威脅;
八、利用律師傳話,欲教唆余政憲絕食;
九、放話譏刺余政憲「兩天就招供」,欲摧毀余政憲的人格形象;
十、動員群眾,製造「反扁」即是「反台灣」、「反台獨」的氛圍,對同案被告及證人形成壓力……。

陳水扁身為總統及卸任總統,竟然做出這類串證、偽證及恐嚇被告、證人、檢察官的惡劣犯行,且迄今對罪案關鍵情節無一認罪,反而是滿嘴謊言,幾無一句實話;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認為,這些皆是「偵查期間」的事情,陳水扁已無串證滅證「之虞」,逕予無保開釋。

貪汙罪的證據,往往不同於一般刑案。在凶殺案中,只憑指甲中一片皮屑的「微物證據」,即可定罪;但在貪汙罪中,即使找到了錢,卻未必能夠定罪,有時必須在共犯的供述中得到支撐。

上周六社論提及的台開案,發現耐斯企業給了趙玉柱四千萬元,雙方供稱那是「借貸」,而檢察官許永欽亦認定是「借貸」;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逕指並非「借貸」,而是「贈與」,亦即暗指其有「對價關係」;若對「贈與」再深究一步,那就是「賄款」了。當時,周占春的合議庭在判決書上甚至暗指許永欽吃案,並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然而,對許永欽檢察官而言,雖然查到了四千萬元,但這筆錢究竟是「借貸/贈與/賄賂贓款」,卻仍須獲得共犯供述的支撐。

周占春的合議庭可以僅憑「心證」,即逕指該筆款項是「贈與」,這卻是受「證據主義」拘限的檢察官許永欽所辦不到的。可見,在認定證據時,檢察官的「實證」與法官的「心證」,顯為「武器不對等」;這也是檢察官與法官對「羈押」常有不同見解的原因。

然而,如今到了扁案的羈押裁定庭,周占春之心證邏輯卻與他在台開案中的表現判若兩人。例如,檢察官認為,「吳大哥請留作紀念」的照片是為恐嚇,但周占春卻認為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這樣的心證邏輯,若亦用在台開案中,周占春豈有可能將「借貸」指為「贈與」?

在扁案中,周占春亦可能面臨類似情境。南港展場案,特偵組只起訴了吳淑珍,卻未及陳水扁,主要是因共犯之供述未提陳水扁;但是,這卻未必是該案的「真相」。周占春是否會如在台開案中將「借貸」認定為「贈與」一般,亦對陳水扁之涉及南港案提出「不告不理」的質疑?平情而論,倘若沒有扁珍串證的嫌疑,南港案難道扯不進陳水扁?而周占春迄今卻仍迫令特偵組指明可能串證的對象;難道不知道,自己將扁珍致靚再度送作堆,就是最大的串證滅證風險?周占春明知故問,這是無知?還是無理?

周占春接到扁案的起訴書時,其心情反應,或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見相關案情已相當鞏固,即何妨故示開明,將陳水扁無保釋放。但是,周占春亦不可不知,此時的偵辦成果,卻是先押了十餘人以防止串證所達成;而後來能夠將一干在押被告全數保釋,亦是因已羈押陳水扁所致。但周占春居然質疑特偵組,何不羈押吳淑珍?這樣的心態非僅倨傲,且是無理至極。吳淑珍能押嗎?而羈押陳水扁又難道像開釋他那麼容易嗎?另一種可能則是:周占春的合議庭已經產生與特偵組相當不同的心證,所以釋放了陳水扁。例如,特偵組認為是「貪汙贓款」,周占春則視為「政治獻金」;特偵組視為「利用職務藉龍潭購地貪汙」,但周占春則視為是「關心民瘼拚經濟的德政」。反正,檢察官的「實證」不易撐持,周占春的「心證」則是隨時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否則,周占春如何說得出「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等語?

其實,我們並不希望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我們想看到周占春的合議庭,如何向社會就他們的「心證」再次作一交代?

【2008/12/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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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18 02:28
他, 46歲,高雄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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