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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罵人小白癡,位子沒了
作者: 無糖蜜茶(請先閱讀自介) 日期: 2011.07.26  天氣:  心情: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所以~~罵人前要小心@@

【新聞】

台北市興雅國小老師楊○堅今年通過校長遴選,並將在下個月就任明道國小校長,上任前一週卻遭踢爆,三年前曾在網路上辱罵同校校警的兒子是「小白癡」,經法院依妨害名譽判刑確定。教育局昨天緊急開會決議,撤銷其遴選資格,也創北市校長當選人還沒上任就被撤銷資格的首例。楊○堅昨天受訪時,對於過去妨害名譽的案子不願多提,並稱參加校長遴選時不清楚相關規定,因此沒有主動告知判刑一事。他昨天才得知因案必須取消候用校長資格,同時遴選失效,心情低落;他也說︰「尊重法令規定、會坦然面對,但仍然不會放棄對教育的熱忱。」。教育局調查,二○○八年八月間,楊○堅在擔任興雅國小總務主任期間,負責管理校警,與同校某校警發生爭執,並在其部落格上留有辱罵字眼,指校警患有學習及情緒管理障礙的兒子是「小白癡」;雖然他事後認錯,但校警堅持提告,二○○九年經判刑確定,楊智堅被處以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教育局主任秘書馮○皇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依照法令,由於楊○堅根本不具備校長遴選資格,教育局也會撤銷他新任校長資格,並決定在八月一日前重新遴選明道國小校長(自由時報100年7月22日報導:曾罵人小白癡 校長遴選失效)。


【疑義】

按行政機關,依照法令行事,本是依法行政原則之基本要求;未依照法令行事,除「該法令,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仍須加以慎酌是否適用」外,即屬違法,行政機關自不得為之。

本案所援用,教育部99年7月13日台參字第0990110961C號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訂定)第8條、第11條即分別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而且該等規定,初看也難謂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是教育局廢止其新任校長資格,尚無不妥。

惟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似乎不夠具體明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值得再思考。

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係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但所謂「廢止」,乃合法廢止,違法者則應「撤銷」為是;而且綜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第11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所定之情況,應指「當事人先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之規定,仍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以至於取得新任校長、主任資格後,被發現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而應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之規定處理」而言,所以應謂「撤銷」為是,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卻謂「廢止」,亦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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