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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ㄑ死ㄅ~~~歹人)))))))
作者: 愛天使天羅王 日期: 2012.03.12  天氣:  心情:
轉貼~抓兇手請發輝愛心~ (心情日記)
作者: GT武將Rx 日期: 2012.03.12  天氣:  心情:

各位正氣的同學,網友們幫幫忙,轉貼PO FB全面緝凶


阿彌陀佛!







幾乎每天都看到妳美麗的身影



想說這幾天卻沒有看到妳



卻傳來妳離去的訊息



妳的苦難已經結束.妳回天上當妳的天使.....




請幫幫忙..這女孩是我的鄰居!肇事駕駛一直否認有撞到她,禮拜一就是她的頭七了!



我好希望能在她頭七當天幫她找出兇手,希望妳能一路好走!菩薩會牽著妳的手!別忘了要緊握!



(請求住在大社的朋友幫幫忙,好不好!!)



至於肇事駕駛,你最好能過得"心安理得"!人要有良心,不要喪盡天良!撞到人還不承認!



這女孩在101年3月5日睌上7點左右於高雄市大社區永宏巷發生車禍罹難



駕駛人目前否認撞到人



如有人看到或是有行車紀錄器有拍到的煩請告知



在此拜託大家幫忙尋找 謝謝



女孩的朋友電話:0985-729-265



愛情公寓住戶電話:0982.862.502陳大牛..






[X(]女孩~~偶馬上恭請諸神兵將幫你緝兇)))))))))))))))))))))))))))))))
ㄑ死ㄅ~~~歹人)))))))









篇名: 車禍如何處理 (尚未分類)
作者: 永恒的火焰 日期: 2012.03.12  天氣:  心情:

地檢署的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現在開車族愈來愈有自我保護的意識,車上大都有行車紀錄器,能幫助還原事實,釐清責任, 但若發生車禍了,光靠行車紀錄器就夠了嗎 ?

期望以下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助益。

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等...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發佈者: 周琬婷
發佈者: 楊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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