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館業定義上,新增除觀光旅館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周的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的營利事業,都屬於旅館業,等同將日租套房正式納管。草案通過初審後,將不須送朝野協商,最快可望於本會期完成二、三讀後,正式上路。
此外,修法後明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否則違法者將可處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若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政府可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的措施。
除旅館業外,草案中也規定,民宿業者若未領取登記證,未來將可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若仍繼續營業者,同樣可按次處罰斷水、斷電、強制拆除或結束營業等措施。
由於現行許多由公家機關委外經營的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也提供一般民眾住宿,卻未被納入旅館業規範,昨委員會初審後,決定刪除現行條文,並設置「落日條款」,給予10年過渡期,以保障所有旅客權益。
修正草案並首度納入「環境承載力」概念,明定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的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對於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的行為,罰則從目前的最高1萬5000元,提高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