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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要求勞委會務必修改法律和解釋
作者: 好朋友 日期: 2011.03.07  天氣:  心情:

天氣變冷了


天氣的氣溫下降了,變的越來越冷


今天週一,早上到了就服站,瞭解外勞轉出的處理,以及新的外勞的申請,因不是他們列管業務,再轉到長照中心,這時才瞭解:殘障手冊的肢障和呼吸器極重症,無法依此來新增加兩個名額的另一名外勞,連一個名額的外勞都不能申請


這部分很特別,特地寫入日記裡面記錄之


在申請外勞,目前法律所依據的是:巴氏量表或殘障手冊


巴氏量表直接由醫師開立的鑑定表,該表來自勞委會,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殘障手冊是由地方政府的社會單位,也是依據醫師開立的鑑定表來核定殘障的名稱和等級及是否需再鑑定


以我母親為例:


之前開立的巴氏量表兩次都是0分,所以每次可以請2名外勞,這部分在勞委會的資料庫裡面有詳細資料;不過我每次都只申請一名,因為開立的巴氏量表有時效性,過了就不能申請,雖然可以申請展延,但展延6個月後沒使用該名額,那該名額也是不能再使用;像我現在,要使用去年當時開立的0分巴氏量表申請另外一外勞的名額,就沒辦法,必須重開,但醫師開一張需7~14個工作天,之後又要到長照登錄求職,又是2週,此時才能到就服站登錄,之後才能在每週四到就服站去找外勞


我本以為:我母親的殘障手冊的殘障是極重症且是永久的,那我可以依此申請2個名額的另外一個,結果今天實際到長照中心才發現:我連一個名額都不能申請,必須回到醫院請醫師重開新的巴氏量表


很可笑的結果


實體是相同的東西,但經過政府不同的組織,一個是社會單位(內政部),一個是勞工單位(勞委會),一個是衛生單位(衛生署)在定義上就產生了差異,使得雖然內涵是一樣的,醫師是一樣的,審查結果卻完全的不同,這很離譜,非非非常的離譜


早上回到家,我的電話開始出去,勞委會,職訓局,電話這個講完,又轉到另外一支,之後又轉到另外一支,就這樣轉來轉去,終於一個管理單位可以接下


他們的制式回答都是一樣,我也說明了,你們說的我知道;我說的你們現在必須聽我說,之後在法律的制訂或解釋的涵蓋面做調整,解決我遇到的問題,和解決其他民眾跟我一樣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法律是不斷的往便民走,不能一直讓問題存在,我也提供了相關的資料給對方官員,這樣才有實際數據資料可供公務員憑藉處理改善


而有關勞委會殘障手冊定義的9大項,明細如下: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結果沒有殘障手冊的那兩項(肢障和呼吸器),所以必須重新開立0分的巴氏量表才行;去年開的巴氏量表已過期了,所以不能用了,所以法律制訂變成擾民,而且沒有真的為民解決問題


所以今天費了很久的時間來處理這塊,希望因此而促使勞委會修訂相關法律或解釋,使制度更好;這不是要公務員違法,而是因為各單位的自行其是,產生的問題做更適切的處理和修訂,使有像我情況的民眾,能在時間,金錢,方便性改善許多


我想我提了之後,會加速法律這個部分不圓滿的修訂;以前的民眾只能接受勞委會的說明和解釋,但經我提之後,以實際的書面數據還佐證,必然能促使正視問題和改善;這跟我之前,提出的雇主居留地和承接外勞不同縣市的處理,以及外勞雇主承接時的媒合的場合管制,我問題去了他們那邊,很清楚的說明了,後來也改了!終於讓法律規定和解釋更趨於完善


特記錄今日處理協調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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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10 15:48
她, 57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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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9 19:30
她, 90歲,New South Wales,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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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8 09:47
她, 9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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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8 00:08
她, 54歲,南投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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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7 22:29
她, 99歲,亞洲其他,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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