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該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七條及第十條約定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並申報土地增值稅。查XX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7日始取得使用執照,卻於同年月9日便函知本人辦理『銀行貸款申請』及『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手續
(一) 建案外牆鷹架根本未拆,一望即知尚未完工xx公司卻急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顯然惡意將101年度土地增值稅之成本轉嫁予本人,不僅與雙方契約意旨不符且嚴重有失商業誠信。
(二) 次查本人一向遵期付款,日前基於善意與XX公司溝通前揭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卻遭XX公司來函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六條第四款與第二十三條解約並沒收本人價款相脅,拒絕與本人協商土地增值稅問題,更漠視本人履約誠意,侵害消費者權益莫此為甚。
為此,爰請貴律師函請XX公司於文到五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土地增值稅事宜,否則本人必將採取一切法律權利追究『xxxx』建案是否涉有違反建管法規之二次施工及廣告不實等情事,並將請相關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且揭露於大眾媒體,切勿自誤。」
現在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