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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96次馬英九應處無期徒刑、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世界第一冤獄,毀憲、偽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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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民應承認馬英九程序為總統,實
作者: 阿隆 日期: 2012.08.20  天氣:  心情: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定明文。馬英九捐款只4-5次,所以馬英九特別費,至少有90個月未有支出,而登載支出不實公文書,
又特別費為公款,特別費捐贈屬國家捐贈,馬英九捐款屬因私支出,不能核銷特別費,馬英九自認捐款均私人捐款(
2012年總統馬英九競選文宣,馬英九捐款8千多萬參照,)所以馬英九確定事實,偽造公文書、貪污96次,依憲法80條
規定,法官應處馬英九偽造文書20年,貪汙處無期徒刑(蔡手訓判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貪汙參照),馬英九依總統選舉
罷免法規定,不得參選2008、2012年總統,所以2300萬人民應承認馬英九呈序上為總統,實體應被關在台北監嶽無期
徒刑貪污犯。及台北地方法、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貪污無罪,毀憲法第7條、第80條不辦馬英九貪污
,犯刑法第100條、刑法第330條結夥搶劫國家公款1117萬元,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馬英九1117萬員,刑法124條
故意不依刑法第213條規定馬英九偽造公文書96次應處20年有期徒刑,及故意不依預算法特別費編列為二級業物費用
,馬英九私人捐款,不得核消特別費貪污96次,應處無期徒刑,而枉法裁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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