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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客無是非
作者: 御者 日期: 2011.02.08  天氣:  心情:
最近被詐騙犯人被菲律賓送往大陸,引發政界的地震,但說穿了,政治人物有他自己的算計,至於合不合法理,就不是政客要考量的--簡言之,政治無是非--這也是政客和民眾想法南轅北轍的一例,民眾大多數都認為這些詐欺犯最好在大陸被關到死吧!!!

以下是陳長文先生的部落格文章,被我通篇複製轉貼,這篇文章是我看過有關此案件寫得最淺顯易懂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

【2011/02/08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一般而言,領域管轄(特別是由犯罪發生國)來管轄,是通常採取的方式。因此,菲律賓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是有正當性的。而中國大陸主張管轄的法理基礎也有一定的強度,畢竟被害者是大陸人(犯罪結果也在大陸),由於被害人在大陸,證據調查也有便利性。相對的,台灣唯一的連結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試想,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灣對於刑事犯罪的證據求的強度相當高,當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灣,在蒐證不易,甚至連被害人傳喚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將以罪證不足被釋放,這時,反而等於變相鼓勵國人透過第三地向海外犯罪。這樣的不正義會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結果嗎?
不妨將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灣人時,我們又會作何感想?當然,很顯然,菲律賓將我國籍的嫌犯遣送大陸,也未必完全是基於法理的判斷結果,考量的可能是其與大陸的邦交。這一點,的確是台灣外交上不利處境的「現實」。但也正因這樣的「現實」,更應該訴之以法、訴之以理,否則當現實不站在台灣這一邊,而連「法理」都沒辦法站得住腳時,我們要如何去伸張權利、捍衛台灣(或,更正確,公平正義)的利益呢?
以下連結陳長文先生部落格 http://blog.udn.com/cvchen/486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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