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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常識~一定要看!!!
作者: 自在的天空 日期: 2011.06.22  天氣:  心情:
真假車禍 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 【台灣社會新聞】最新詐騙手法:

>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 注 意 > :希望大家小心謹 慎.....

> >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

> > 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 > 林小姐以為沒事,
> > 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 >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 >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

> >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 >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 > **這是真實案例:

> >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 >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 >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
> 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
> 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
> 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
> 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
> 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
> 明自己沒有肇逃)。
>
> >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



> > **據律師表示:
> > 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 >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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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19 14:38
她, 99歲,屏東縣,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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