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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快速了解「詐欺罪」(附實例)
作者: 萬事屋-阿月(請先看自介 日期: 2014.02.20  天氣:  心情: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詐術是指以不實陳述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犯罪人之言行為真實,目前台灣詐騙橫行,手法層出不窮,早已超越當年金光黨之規模,此種以詐術取得被害人信任,進而取得被害人財物之行為一律為詐欺罪犯,甚至因貪圖一時金錢誘惑而將個人證件或銀行存摺出借之行為,也可能變成詐欺罪的幫助犯,形成共犯結構。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般所謂的詐欺,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須使用詐術,誤以為是真
3.他人出於自由意志將財產交給犯罪者,並且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有鑑於網路男蟲越來越多,受害人多屬未經世事又請不起律師的弱勢年輕人,所以適當的揭露犯罪手法是必需的!


昨天有個不是人的,說要告自己的前女友詐欺,因為簽立4.8萬本票卻避不見面;
(本篇只探討受理報案、起訴等操作,故事請見其它日記內容)


第一,本票部分如不歸還金錢,尚屬於民法不履行債務關係,需備齊證據如借據、本票等足以佐證借貸關係之證明,後至法院申告,等候檢察官初步問訊抄錄筆錄之後,等候掛號通知開庭。


第二,此案例不滿足詐欺成立條件裡最顯見的詐術,故無法以刑法339條提告






解析:
有很多人以為認識了對的人,什麼都給了,聽到做生意困難或是合伙開店共創未來,
"我出錢讓妳當老闆娘,算共同投資,如果妳沒做滿一年就關店,就一人賠一半"
嗯,聽到這個,朋友的朋友就瘋掉了…傻傻的簽了本票給男友,不,前男友…


別怕~~


今天在法院開庭偵察的話,假設開立本票的原因不是借貸關係而是投資關係,結果就不一樣了…
就算!今天是被人用詐術簽的借貸本票,還是有方式可以處理…視個案情形,有需要可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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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如有缺漏誤解處,煩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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