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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因果、公案、定業、不善業緣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1.10.31  天氣:  心情:
濟世釋疑:冤親領旨討報


問:一、世人投生後,若一生中一直都沒有遇到冤親債主領旨討報,那麼彼一生,自然是隨地府在其投生前所註命程而進行。是否如此呢?

二、世人投生後,若一生中有遇到冤親債主領旨討報,那麼於准旨討報之前,地府是否必須先要改變其原先所註命程,然後才允許冤親債主領旨討報?依昔叩問所示,在人生的命程中註成命象之病業,與領旨之冤親債主討報是兩回事。

示:一、然也。二、這本來就不互相衝突,何需更動其命程。

問:一、冤親債主申控討報之時間點應屬不確定性,即隨機出現於世人一生中,乃與世人投生前所註命程應毫無關連。

今地府在世人投生前所註命程,是否已考慮到其一生中會有多少冤欠討報呢?

譬如命程中會先註定「領某種令期的冤欠討報」。若如是,豈不是未經地府申控審判,便早已知彼世人一生中定會有多少冤欠申控,且必然會被准旨討報?

二、若行運至該命程時仍無冤欠申控,地府是否要去找尋冤欠來申控呢?

示:一、不是考慮,而是人一生命程起落間容易出現討報之「機運」,並非地府未審先定。

因人之一生會有命關災劫,即運甚晦暝之定業運象,而重業討報都會在這些時候出現,故有所謂「緣機成熟」。

二、今命程若註定此晦暝運象,並非一定會由冤親牽引,仍會有實際人事物所形成之傷害,即後面所述之「業障」。


濟世釋疑:因果、公案、定業、不善業緣

問:一、於因果輪迴業報一書中,有「因果輪迴成業報」一章,觀音菩薩慈示,眾生在命程中最易遭遇之業報,大抵可以劃分四大類,即因果、公案、定業、不善業緣,當然其中有更仔細之劃分,即報在眾生生命過程中之際遇,往後再分類,專章闡述。

今「定業」與「不善業緣」屬業障,「有害命之冤親債主」及「未害命但受害積深怨恨之業障」屬公案。是否如此呢?

二、若如是,眾生在命程中最易遭遇之業報,是否只須劃分成三大類,即公案、定業、不善業緣即可呢?以此三者俱是因果報業,似乎不須另立「因果」類故。
   
示:一、冤親債主不能算公案,乃屬個案。吾所謂「個案」乃指查示濟世中,冤親是個案討報,菩薩所註者,信士宜體會範圍之義。

二、無因果何來報業。


 註:於因果輪迴業報書中有載,所謂「公案」,亦即單一事件,卻持續而行,以現代語詞而言,即是累犯。

因此從其第一件事情發生之後,持續有此行為,以迄最後一次事件,過程所造作傷害於人,不論有否害命,均是此一公案之範圍,

故公案在因果報業中,屬於重大並且牽連廣泛,可形成命程中災星、劫厄、病禍、厄難,甚至形成命關劫數。

一件公案可包含害命之冤親債主,亦可包含未害命,但此受害者積深怨恨之業障。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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