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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話說是一個發大財的機會
作者: 我想要自由無拘束 日期: 2011.07.29  天氣:  心情:
昨天早上去聽了這個入會方式的解說...以及入會金額<====最低入會金額為四萬七千元.....(一直想不通= =我先買骨灰壇起來放做什麼= =要的話也是先買放置骨灰壇的位置才對吧【畢竟壇位才夠貴啊】)....聽完後一點興趣也沒有...想走人時...對方又一直想跟我說機會錯過就沒了....然後就一直叫我簽那份價值四萬七的契約書......不想簽時....對方就會跟你說如果四萬七對我而言很重要的話...那麼賠的都算他們的...賺的都算我自己的(屁啦= =最好你們有這麼大方....如果有的話怎麼不直接幫我付錢就好了....還一直叫我簽那個合約)...今天剛好又想起來= =果然找到了負面新聞....還是公平會的咧....是不是該把這篇文章列印下來放大護貝給他們看一下....不然一直還沈沒在發大財的機會夢裡= =



新聞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表日期:"2009-09-16 14:56:42" 撰稿人:公平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932次委員會議決議,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於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以 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該會除命慶云公司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公平會表示,慶云公司於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時以生前契約總價款加計骨灰罐價款為「原購價格」,並據以計算扣款金額。然查該公司銷售生前契約所收取之款項, 扣除其中75%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交付信託之外,其餘25%則作為營運資金,並未用以發放獎金,且參酌檢舉人等所提出繳費資料單據,慶云公司所開立之發票 內容僅載有骨灰罐之價金,並無支付生前契約款項之記載,再參照慶云公司相關公告,參加人係於領有獎金時,甫扣一期生前契約分期款,其餘分期款俟生前契約禮 儀服務履約完成後,再一併繳清,此可證慶云公司尚非以銷售生前契約所收取之款項作為發放佣金或獎金之用,爰可認定慶云公司所銷售之骨灰罐為傳銷商品,至於 生前契約則非屬傳銷商品或勞務,其價款自不得列入計算「原購價格」,是慶云公司未依法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 定。

��� 公平會復表示,慶云公司另於參加人向其辦理終止契約要求退出退貨後,方以參加人違反公司營運規章等情取消其會員資格、主張渠等無權辦理解約退款;且該公司 對於未領取骨灰罐之參加人,於其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逕依其認定方式扣除相關價值減損,其認定方式並未實際針對參加人提出商品之「功能減損或交易價格貶 損」進行判斷,均亦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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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6-16 23:56
他, 4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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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12 12:58
她, 50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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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03 21:28
他, 44歲,屏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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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03 08:58
他, 41歲,屏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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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02 21:01
他, 44歲,屏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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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30 23:59
他, 43歲,臺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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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30 22:23
他, 48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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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30 21:11
他, 46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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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30 18:01
他, 54歲,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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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30 17:56
他, 54歲,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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