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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食安法的漏洞就是須證明有毒
作者: 2006erick 日期: 2015.06.11  天氣:  心情:
吃毒當吃補?緩刑輕判 民意落差大

2015-06-10 01:41
中國時報
陳界良/特稿

台中地區豆芽菜大盤商錦輝農產行,被查獲長期使用「低亞硫酸納」漂白豆芽菜,流入市面後,影響範圍之廣、食用人數之多,難以估計,每個民眾可能都吃到黑心豆芽菜,罵聲連連,但法院僅判緩刑、捐錢國庫,與民意期待的正義,落差甚大!

食安問題影響層面,既深且廣,每個民眾都可能是受害者,無良商家卻荷包賺滿滿,但類似案件幾乎都是「雷聲大,雨點小」,以去年台南仁德也查獲以工業用漂白劑漂白豆芽菜為例,業者10年獲利達9000萬元,但一審僅判負責人8月徒刑,還可易科罰金。

食安問題無法遏止,法律不周延、刑罰太輕是主因之一,《食品衛生管理法》在2013年6月19日修正前,未將「食物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列入刑事處罰,幾經修正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業者違法添加食品級「低亞硫酸納」到豆芽菜,也只是行政罰。

「低亞硫酸納」即使是低毒性,也是有毒,但法官大都以現有資料無法確定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等,最後還是輕判。針對車禍事故原因,法院可請相關專業單位進行鑑定,作為判刑依據;要證明「低亞硫酸納」對人體有害,難道不能請醫院、大學相關研究單位進行專案研究?

要平息民怨,除須繼續修法,加重罰則外,衛福部相關單位也應配合推動各項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專案研究,並提出數據,作為法官量刑的依據。有效遏止食安問題,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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