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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5/19的日記
作者: 糖 ° 罐子ღ〃 日期: 2008.05.19  天氣:  心情:
~o)18日時報:《稅收》醫藥費列舉扣除,無上限
申報綜所稅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除有保險給付部分外,可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沒有上限,只要拿得出繳費收據,納稅人就能全額列報,降低納稅負擔。醫藥費的列舉扣除,有正面表列的規定,如果不屬規定機構,即使有醫藥費收據,也不可以扣除。列舉扣除以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為限,或者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民眾在選擇醫療院所時,應該將此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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