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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失業、法律、三言兩語 (3)
作者: 韓森(沒看自介的留言刪) 日期: 2013.03.31  天氣:  心情:
既然開始要走官司路線,少不得要先瞭解自己可以進行那幾個部份

步驟 1. 勞資協調

根據台灣這種沒腦袋法律的規定,勞工的權益保障叫做勞動基準法(大家應該都知道),在勞基法裡面規定,當公司與員工產生勞資糾紛時,依照勞基法規定,必需先至當地勞委會申請勞資協調.....

OK,於是在 1/2 我到勞委會申請了勞資協調會議,由於我跟同事約錯日子,所以變成我先辦了,不過勞委會覺得同公司所以最後還是併案處理

依照規定的公文天數,協調會在1/28召開.....

1/28 ?? 是的,各位沒有看錯,因為光是公文旅行就要兩週,再加上通知相關人員,選定調解委員,就這樣月初申請的案子要到月底才能協調(這還是因為我申請的早)

在這段日子中間,我申請過法律扶助,法律諮詢等相關單位,依流程都是要先走協調會,所以只能等待協調會時間的到來..............

其實資方有誠意早就可以解決這件事了,不過當初早就已經瞭解資方是在以拖延時間的方式來面對(反正他們不缺錢),於是我已經預料到未來的相關法律行動一定會走的,所以都在默默的收集著資料

果然,在協調會那天,資方先是派個不知道那裡來的所謂法定代理人(清算人),然後就一直圍繞在會將資訊通知公司以便盡快解決,於是連勞方的委員代表都叫我們趕快去告公司的情況下結束了一場無用但是一定要跑的協調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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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想,那協調會不成立,要這協調會幹嘛 ?

沒錯,在這場會議中,除非資方有誠意,不然怎樣都會是勞工輸,因為勞委會是行政單位,沒有任何的處罰權,所以它的功能只能在『讓你拿到一張控告公司的門票』

很諷刺,但是是真的,不要以為勞基法保障了你什麼,保障真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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