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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障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業力顯成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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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病星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1.11.02  天氣:  心情:
濟世釋疑:病星


問:一、於因果輪迴業報一書中,有「諱疾忌醫成大病」一章,觀音菩薩示,眾生在小病痛之際,甚多只是運程上的病星,但卻因為諱疾忌醫,將小病養成大病,這已非運程之關,而是報業現象。

此章中有言及「因人性諱疾忌醫等通病,及至小病之侵損而至冤親業力趁虛而入,形成大病」,此「冤親業力」者,「冤親」是指領旨討報的因果冤欠,「業力」是指地府釋出的所積恨怨能量。是否如此呢?

二、菩薩示者是否表示,小病痛之際必須及時醫治,以免冤親業力趁虛而入,累積惡化成大病?
是否表示,若能小病之初及時醫治,即便有冤親業力之存在,亦不致使運程上的病星發展成為因果報業(即後文中,菩薩示之已非單純的身體病痛,乃連帶先天之靈神及靈樹悉皆受傷)?

示:一、是也。二、皆是也。

問:一、運程上的病星是否為地府所註命象之一?

二、若如是,在地府所註病星,有再區分為是屬「大病」或屬「小病」兩種情況嗎?

三、今在命象所註之病星下,是否仍須地府適時釋出累世積深惡業之恨怨能量,方能使病痛成局(實現發病)?

四、而屬大病之病星與屬小病之病星,地府針對兩種不同情況,所釋出累世積深惡業之恨怨能量大小或時間長短,有何輕重差別?

示:一、當然是。二、當會有。三、是為其一,另亦有先因身體耗損等客觀因素而發病,再業擾。四、此在因果輪迴業報一書中有詳述,即第廿五章。


 註:於因果輪迴業報一書中,將業障之報象分為「定業」(乃必屬重大因果公案,有一個先決要素,此一行為累積一生,甚至在累世間積造二世以上同由因果)、

「不定業」(乃造因會較輕,亦即我人累世中有造成重惡之事,但僅有一次,未有累積同由因果)與「業緣」(乃業障之最輕者,眾生在人生過程中,有可能數十次、數百次,甚至數千次)三種。

定業之報限,輕短期由五年起,以迄終生受此定業所干礙,而其報象則不一定會由身體病象,絕大部份會干礙受報者之事業、福運,及牽引災事劫禍。

不定業之報限,由三年起至五年止,而其報象則可以涵蓋身體病災、少善緣貴人,阻礙福運顯現之機。

業緣之報限,輕短者七日,最長僅止三個月,而其報象多會牽引不善事端或者破壞好事,簡言之,即是產生一股惡能阻礙目前的好運。


問:一、承上問。設若地府所註病星,有再區分為「大病」與「小病」,今在不造作功德解業下,大病便無法成為小病,是否如此呢?以大病、小病俱是地府所控制惡業能量之釋出多寡、時間長短故。

二、無論是註成「大病」或「小病」,固然有病痛的大小不同,但會發展成為不可收拾的身心受創情況,一者應該是諱疾忌醫,另者應該是額外的冤親侵擾之故。是否如此呢?

示:一、理是如此。二、當然,外力是雪上加霜之主因。

問:一、今在所註之病星而發病後,即便沒有額外的冤親侵擾,也必須尋求醫治,以抵抗惡業能量之釋出與磨耗,而尋求醫治也是在消業的過程中,差別在有醫治下,不會發展成為不可收拾之因果報業病症。是否如此呢?

二、今在所註之病星而發病後,雖有積極尋求醫治,但有額外的冤親侵擾下,是否仍能有效抵抗冤親侵擾之磨耗、侵損,而避免發展成為不可收拾之因果報業病症呢?

示:一、僅是原則如此,但病業能量會在消耗後,便對身體無礙;換言之,能挨過此業磨即無再發展之牽引。二、當然可以,同前點所述。

問:於因果輪迴業報書中,有「公案由來積一生」一章,觀音菩薩示,所謂「公案」,亦即單一事件,卻持續而行,以現代語詞而言,即是累犯。

因此從其第一件事情發生之後,持續有此行為,以迄最後一次事件,過程所造作傷害於人,不論有否害命,均是此一公案之範圍,

在因果報業中,屬於重大並且牽連廣泛,可形成命程中災星、劫厄、病禍、厄難,甚至形成命關劫數。

一件公案可包含害命之冤親債主,亦可包含未害命,但此受害者積深怨恨之業障。

見第十八章,所謂「業障」,是相對造作之過錯、或罪惡,並沒有害人致死;但卻是廣泛之累積,猶如蛛網千頭萬緒,糾結盤錯,形成阻障之業力。

…每一事件雖輕於未害人命,但卻積重數多,乃形成業力—即謂之業障。

但此第廿三章,卻將「未害命,但此受害者積深怨恨」者亦列為業障,似乎有所混淆?

弟子之意,前述「未害命,但此受害者積深怨恨之業障」一段中,「業障」二字是否應為「業債主」、「因業債主」或其他字眼之誤植?

示:並無誤植。單一章述論業障,但業障有輕有重,早已闡述因果分「冤親」及「業障」,今只是再詳述業障之區分。

問:一、承上問。今無論是有害命或無害命的公案,彼受害人(冤親債主或積深怨恨之業幛)是否皆可於緣熟時申控領旨討報?

二、那麼,地府針對此公案,還會額外將其註成施害者命程中之災星、劫厄、病禍、厄難,甚至命關劫數嗎?

示:一、未害命則沒有領旨討報。二、會。

問:於因果輪迴業報書中,有「公案由來積一生」一章,觀音菩薩示,比較重大之因果公案,乃致形成註下今生命象,

所以一件公案,種下其冤親或業障之能量,甚為可觀,並且,其間受害之人,或是歷經輪迴,而漸次成熟機緣,故而其牽擾命程之影響甚大。

對公案之受害者,無論是否有被害命,在尚未申控領旨討報前,彼怨恨之能量是否也會形成施害人(可能已經過多次轉輪投生)命程中的業障?

示:未害命者會。(之後又叩問:何以說有害命者,卻不會有怨恨之能量形成施害受報人命程中的業障?示:那是針對信士問題,吾並未說有害命者不會。)

劉信士叩問:骨頭酸痛難癒是何因?

示:爾身體狀況乃為因果業所致。筋骨之酸痛,乃為氣脈阻,此為孽因、無形力量多有牽摯所致,此非冤魂之纏,屬業障,故可及早發心消業,自得驗效也。

楊信士叩問:之前被人倒會約四十萬,之後又借人錢要不回來。若與冤欠有關,辦理保調後是否可望改善?

示:乃屬夙世以來有欠人因債,但輕而非牽連人命債,故歷經輪迴形成業障,註成此世有此波折,要回錢財之希望甚少,但仍可盡力而為,在命象顯現,可有小部份之收回,但欲改善至盡如人意,恐非易事。

陳信士叩問:身體多病,不知有何業障?

示:乃肇在二世時,生為富家子,生性愎執,自以為是,常恃財勢而凌人以逞,故多造成怨業,又三世以來頗累積怨業,故此世註成病障之磨也,非關冤親,是由怨債所成。可專案以消夙累怨業,使其少牽累,始有助益。

張信女叩問:倘若我在前三世均殺害甲君,而第一世的甲君形成冤欠來討報現世的我,我保調他之後,是否連第二、三世殺害甲君的罪都一筆勾銷,

抑或是因緣成熟後,第二、三世的殺害甲君,會再形成不同的業力討報?

示:三世同一人,係屬加重因果罪業討報,但若保調了斷因果,蒙准之後則是一筆勾銷,

但在各世行為中,仍會有因不同事件、手法,形成業力討報註成命程,即是定業,其干礙則會輕重不等,形成不善業緣。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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