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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院見解雙重國籍無礙效忠義務
作者: 無糖蜜茶(請先閱讀自介) 日期: 2011.08.24  天氣:  心情:
轉載:2011-08-24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市議員就職時都得依法宣誓「恪遵憲法、效忠國家」,而效忠國家是否就代表應主動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

高等法院在李慶安案中給了答案。

高院認為,效忠義務與雙重國籍不必然對立、衝突,雙重國籍也不影響效忠義務,

無法僅從效忠義務推論公職人員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

二審判決指出,宣誓條例的誓詞,實質上是公職人員自律規範,帶有濃厚道德要求及不確定法律概念,

從「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等字句即可看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明確性原則,

無法僅從「效忠義務」認定公職人員法律上有告知雙重國籍義務。

判決也指出,國籍法原則上禁止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但部分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即不受雙重國籍限制,

以避免特殊技能或專長之人因雙重國籍而無法擔任公職。

顯見「兼具有外國國籍之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並不必然對立、衝突。

換言之,公職人員就算有外國國籍,仍不影響對中華民國履行效忠義務,因此也無法從效忠義務推論公職人員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

判決指出,遍翻相關法令都無「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有外國國籍」明文規定,

難以認定李慶安是否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義務,就算李慶安未曾主動告知,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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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01 18:06
他, 45歲,嘉義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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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24 16:34
他, 40歲,澎湖縣,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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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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