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各款之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三、 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四、 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五、 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六、 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七、 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八、 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九、 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一○、 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