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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服從釘子戶
作者: Prinz 日期: 2012.03.31  天氣:  心情:

 


這幾天因為台北市政府拆房子的事,鬧得滿城風雨,引發社會對於「都市更新」的討論。


討論是好的,討論比不討論好。以一個強制拆屋的主題來談,可以談的問題很多,比方都市更新、都市計畫、建築法規、不動產法規,也可以談警察執行勤務、公權力的界線、行政法甚至憲法層次的問題。


不過這個事件就如同其他社會事件一般,依然充滿了激情、濫情、無聊、口水、肉麻當有趣。「請政府給我們小老百姓一條生路!」「不重建王家的房子我們就永遠不離開!」肉麻到噁心的程度。


在這種氛圍中,理智的就事論事不會是主流,聲音也不會大,但有總比沒有好。


不想談太學術性的問題,太學術性的題目是我自己準備考試用的習作。這裡只想說一說「少數服從多數」。


少數服從多數到底對不對?是很值得想想的。在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的規範下,只要在都更計畫單元內大多數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是採用「多數決」的方式,甚至是五分之四(80%)的高標準絕對多數。具體上還有許多細節,不多談了。


多數決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少數必須服從」。少數服從的問題是少數人會不開心,因為他的意見大家不服從;他不能讓大家依他,又不能不依著別人,那是一定不開心的。人不開心就會想鬧事,想撒野,想爬上怪手噴漆或者賴在危樓裡拼命。但「多數決」會不會因此變成「鬧事決」呢?把事兒鬧大了就能遂我的意?會吵的娃兒有糖吃?那也未必。


社會上經常上演這種戲碼,把原本多數決的事變成少數決。不是因為少數人的意見比較正確,而是少數人開始鬧事。就拿這次拆王家房子的事來說,如果說王家的房子不該拆,那就等於否定都更的多數決原則,否定當時立法的決定。


多數決不是一定好,也不是一定不好,這是可以討論的。但台灣人其實並不反對多數決。蔡英文敗選的時候,民進黨並沒有批評這套遊戲規則忽視少數選民的權益。試想,幾百萬人選擇了蔡英文,卻因為這套遊戲規則被迫接受無能的馬英九當總統,難道不委屈嗎?難道幾百萬人的委屈還比不上姓王的一家人委屈?但是我們沒聽見有人抗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不公平。


如果你有買鴻海的股票,即使你手上有五十張,你覺得自己在鴻海的股東會上有沒有決定權?你不也是股東嗎?為甚麼郭台銘說了算你說的不算?這不也是多數決犧牲少數人嗎?但是我也從沒聽見有人抗議「公司法」不公平。


你居住的社區大樓要整修門面,給外牆拉拉皮,給中庭弄個造景,或者換一家保全公司,要怎麼做誰決定?社區主委說了算嗎?還是里長說了算?都不,大家得開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表決。那也是多數決。


生活中還有很多很多事情都是多數決的,而且大多是「過半數決之」。選總統,連過半都不必,最高票就能當選。如果是股東會的話,比方說鴻海,你不必過半,也不必超過三分之一,你只要有百分之十的股權郭台銘就得讓位了。這些多數決的門檻都比都更來得低,而且低很多,卻無人抗議。


然而王家被拆就是不對,無論他是否只占百分之一大家都得聽他的。為甚麼呢?為何厚此而薄彼呢?王家的權益是權益,其他贊成都更的住戶就不是權益?幾百萬蔡英文的選民就不是權益?如果沒有一個道理,只因為他們在鏡頭前面比較會表演,哭相比較有型,就忽然把多數決變成少數決,那不是濫情不是肉麻是甚麼?


多數決是民主原則的一項重要內涵,但不是全部。如果在納粹時期的德國,全民公投決定猶太人該不該死,搞不好有百分之九十贊成他們該死。在民主法治的國家裡,有些原則比多數決甚至比民主還重要,例如人權。


人權不是不可以限制,就台灣的憲法而言,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幾種情形下可以限制人權。例如「人身自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人權,但為了防制犯罪國家可以將罪犯關起來。


有了以上這幾種公益目的,也不當然就可以限制人權,還必須顧及「比例原則」,也就是限制人權與公益目的是有合理關聯的;如果有好幾個方法可以達到目的,必須選擇對人權侵害最輕微的;即使選擇最輕微的,但對人權的侵害與要維護的公益不成比例也不行。


通過以上這些檢驗,最後還必須要制定「法律」才能限制人權。制定法律,得在立法院以多數決定之。反過來講,如果不能通過上面那些檢驗,即使多數決也不正當。


比方說,我們這個社區大多數人都吃齋唸佛,那麼我們可不可以透過多數決,在住戶大會中決定「只要吃肉被抓到三次,就強制搬出本社區」?不行,因為吃葷吃素完全是私人領域的事,完全是信仰自由,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是根本就不能以外力干涉的事情,再怎麼多數決也不行。


那麼都市更新呢?為了都市整體規劃與公共生活的提升,將老建築拆除重建,這算不算與公共利益有關?我想答案應該很清楚了。如果這樣都不算公共事務,那麼高鐵根本就不應該存在,為了蓋高鐵徵收了多少私有土地統統都變成違憲了。如果凡事都要百分之百的人同意,我想沒有任何公共建設可以實行。


都市更新的確是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可以限制人權,包括「居住權」。


都市更新有幾種方式,可以由政府機關以公權力自行訂出計畫實施,也可以由民間私人實施。目前很多都更計畫都由建商在做。建商必須先向政府申請,政府看過他的計劃認為沒問題之後才許可的。


要實施都市更新必須通過一系列複雜的程序,這裡無法一一詳細介紹。大約的流程是這樣:首先必須召開公聽會,向大家宣布,並且聽取大家的意見,然後擬定都更計畫草案;將草案送到主管機關那兒申請,主管機關又會召開一次公聽會,並且將都更草案公開展覽三十天,並且接受民眾陳情;如果主管機關認為不行,那就玩完了,可以的話再送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一番,不行就打回票,行就擬定實施計畫。經過這層層把關,然後才能付諸執行。


那麼具體來說,需要多少住戶同意才能都更呢?以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例: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10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7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11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再以第25條之1為例:「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1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無論是三分之二還是五分之四,都是非常高的比例,還有許多嚴格的要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都更案是辦不起來的。我相信把這個條例送去給大法官會議做違憲審查也一定能過關。


既然這個法律沒問題,那大家在吵甚麼呢?說穿了還是對價或補償的問題嘛!這年頭一講到銀子,甚麼畫面都能出現,為了兩千塊把親娘揍一頓的都有,哭哭只是小兒科。


我個人覺得政府在處理這件事上唯一的缺點就是政治手腕不夠高明。其實政府總是掐住建商脖子的,要你東你不敢往西。市政府如果夠聰明,它可以想辦法讓建商去動員那些贊成都更的「大多數」住戶也上街做一場戲,你王家能哭為甚麼別人不能哭?動員幾百人在拆除現場哭天搶地,嚷嚷政府公權力不彰啦,坐視釘子戶阻撓都更進行啦,漠視廣大住民權益,置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提升於不顧…………云云,這樣一來,誰的聲音大就難說了。


但郝市府不這樣,只會坐在辦公室裡忽軟忽硬;一下子說要強力執行,一下子又要停止全市的都更執行;前面說不能忽視多數人利益,後面又說重視每個人的家。就像師大夜市的問題也一樣,一下子要推廣夜市文化大力推銷本土美食,一下子又說違法要勒令人家停業。郝龍斌根本就是政治白癡。


一個白癡市長,再加上一群肥皂劇看太多的肉麻群眾,合演一齣悲情抗拆的噁爛大戲,這就是本次事件的定性。如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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