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1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12/2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5/12/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5.12.22  天氣:  心情:
要買春(或找牛郎)?請睜大眼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也就是刑法第227條第1項和第3項處罰;若性交易的對象未滿14歲,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象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處7年以下以有期徒刑)

同條第二項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要買春(或找牛郎)前,請先搞清楚對方的年齡,如果他未滿18歲,那麼請你三思而行,以免誤蹈法網,一失足而成千古恨.此外,就算對方已滿20歲(成年人),還要注意對方是否為有婚姻關係的人,以免觸犯刑法第229條的相姦罪
:-$:-$:-$
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後段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因此,若本身未滿18歲,又交了一個未滿16歲的男女朋友,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法律特別規定,此時減刑或免刑,而且需要告訴乃論!
@};-@};-@};-
法律無法解決,也不適合介入兩情相悅的成年男女間的感情>:D<應該除罪化!
標籤:
瀏覽次數:223    人氣指數:22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5/1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12/26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