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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又是一顆老鼠屎
作者:
天使之翼
日期: 2013.04.25 天氣:
心情:
假如房仲業不需要善盡負責調查該出售物的實際狀況
那麼,買方又何必支付那麼高額的仲介費給房仲呢?
以該物件的成交價525萬來說,房仲可以收取買方2%的仲介費,就是105000了
等於是剛出社會的22K新鮮人要工作5個月的薪資
更何況原屋主在賣屋時還直言那是凶宅
房仲業者明知是凶宅卻為了把房子賣出去而故意隱匿實情(加上賣方的仲介費4%,這物件交易成功房仲就可以收到315000元,真是太好賺了)
被買方得知實情後鬧上法院,又強辭奪理
就是有這種老鼠屎,難怪房仲業給人的觀感就是素質無法提昇
===
案發10年不算凶宅?仲介判賠225萬
中時電子報作者: 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
陳姓婦人透過某房屋公司加盟店,買下一戶民宅。事後得知屋子曾發生命案,仲介以案發已十年,期間住人從沒問題為由撇清。法官判經紀人、加盟店及房屋公司需賠二二五萬元。
前年十一月,陳婦經由某房屋公司加盟店的張姓經紀人,以五二五萬元買下三民區一戶民宅,不料付款及登記後才知是凶宅。陳婦以前手成交價是三百萬元,認為損失二二五萬元,到高雄地院請求房屋公司、加盟店及張姓經紀人應賠償價差。
張姓經紀人在法院審理時表示,房子發生命案已十年,期間住人沒任何心理、身體甚至是靈異不吉的事,且循慣例在業界網站上調閱資料,鄰居及管區警察也沒告知是凶宅,已善盡責任。
加盟店房屋公司則說,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凶宅或類似規定,主張不在調查義務範圍。
不過法官認為,房子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經警政單位建檔列為「重大刑案」,犯嫌並因此判處死刑確定,縱然發生已近十年,民眾記憶仍難抹滅,符合凶宅定義。
法官並認定,買賣標的是否為凶宅,影響不動產市價,房屋公司辯稱不在調查範圍,是昧於凶宅與不動產市價連動的事實,與一般社會對於專業仲介服務之合理期待不符,而加盟店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卻昧於職責,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過失,因此連帶賠償二二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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