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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訓之立志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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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諺
作者: 陳先生 日期: 2011.08.03  天氣:  心情:

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法之約束~不因人民不知道~忘記了~而免其效力~
例如~飼養或食用保育類動物~不會因為不知道~就免責~
又如~請求權~請求運費~飲食費~報酬.....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一些常聽見的~租金~利息~贍養費~退職金....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時效一過~債務人就可以不償還了~告上法院也要不回來~
沒有接觸過法律的民眾~通常不會知道這些法律規定~
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不保障讓自已權利睡著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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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8-03 23:05
她, 47歲,桃園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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