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在看一個英美侵權法中1979年美國Oklahoma的醫療糾紛案例 主要探討充分告知之義務 也就是 醫師應告知病人醫療建議,並徵詢病人同意 依照美國的發展 1957年前 由醫師決定該或不該告訴病人些什麼 1957-1972 由當地同科之醫師,來決定專業的客觀標準 1972年後 如果告知皆由醫方決定,似乎忽視病人自主決定,因此改成以reasonable man的方式,是屬病人客觀標準,病人不僅僅止於原告被害人,而是 reasonable man的方式,大眾皆適用的標準 *reasonable man表示,用統一的標準,今天假使被害者是15歲斷左手女孩,則法庭要設定一個符合所有15歲斷左手女孩的標準!來衡量此狀況下,可能出現的各種結果!
看這個案例 我出現一些迷惘 到底 醫師該告訴病人多少風險? 病人又該知道多少風險? 從一個醫師朋友那邊得知 他的一個病人要求得知"全部"的風險可能性 卻又因為開刀的風險而不願開刀 導致病情延誤 也有朋友因為醫師未完全告知風險而受手術後遺症所苦 因為醫師覺得那個風險不會發生 發現自己的困擾越來越大 希望聽聽大家的意見
實驗? 不要亂來ㄚ
恩 因為對專業的無知 所以盲目吧 有時覺得反而難以做下好決定
完蛋了 我是鴕鳥啦 我會希望講八成就好了說
這樣我就瞭解了啦^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