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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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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1/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1.03 天氣:
心情:
三歲小孩負債八百萬元?:-$:-$:-$父債可以不用子還!
再度重申很重要的法律知識和條文!!!
常見新聞報導,父親死亡遺留龐大債務給未成年子女!其實,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為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民法第1155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1156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
民法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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