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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肇事逃逸,不論責任歸誰,一律吊
作者: 楊忠憲 日期: 2012.01.07  天氣:  心情: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即使是輕微擦撞,沒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切勿逕行離開現場,否則將以肇事逃逸論,吊扣駕駛執找一至三個月。

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通過,明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針對車輛肇事之情形:

一 未致人於死或受傷卻逃逸的駕駛人處以吊扣駕照處分一至三個月。

二 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

三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終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肇事逃逸,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卻無故不到場,或是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或三個月。

日前發生一名女子自己駕車,與一部載有四名大漢的車輛發生車禍,女子因自覺勢弱,懼怕當場遭受不利,遂不顧肇事現場而自行離去,嗣後,該女子卻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我們再看另一個相類似的例子,這一回女子比較聰明了,在離開現場之後,遂主動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據實陳述肇事經過。這兩種情形,是否均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恐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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