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57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1/16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2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1/1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1.17 天氣:
心情:
刑事被告的羈押之1--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4.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第321條、第322條之竊盜罪
6.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
7.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8.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第5項.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
在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法院後.羈押被告,大都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經兩道司法審查
:-$妳男友因持有及改造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第1項,法定刑分別為5年以上;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屬重罪,被法院裁定羈押
在羈押原因未消滅前,恐怕不會被釋放!(:|
標籤:
瀏覽次數:
228
人氣指數:
228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1/16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20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