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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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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1/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01.25 天氣:
心情:
要求賠500萬?:O:(
"被告刑事「非駕業務傷害」,"
刑法沒有這個罪!應該是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屬於告訴乃論罪
妳弟弟若有過失 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 對方應該還沒到刑法重傷的程度 會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妳弟弟若有受傷 對方有過失 也會構成相同的罪 也可以考慮告他(或當談判的籌碼)或要求民事賠償或主張過失相抵(與有過失)總之 要看彼此是否有過失
只要達成民事和解 可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 法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 就算沒和解 通常也會判緩刑或易科罰金 如果對方不是很嚴重的話
除非對方變成植物人或殘廢等重傷的程度 否則 開口要求5百萬元 算是天價 獅子大開口
改天 再仔細答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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