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1/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2/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1/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01.25  天氣:  心情:
要求賠500萬?:O:(

"被告刑事「非駕業務傷害」,"
刑法沒有這個罪!應該是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屬於告訴乃論罪

妳弟弟若有過失 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 對方應該還沒到刑法重傷的程度 會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妳弟弟若有受傷 對方有過失 也會構成相同的罪 也可以考慮告他(或當談判的籌碼)或要求民事賠償或主張過失相抵(與有過失)總之 要看彼此是否有過失

只要達成民事和解 可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 法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 就算沒和解 通常也會判緩刑或易科罰金 如果對方不是很嚴重的話

除非對方變成植物人或殘廢等重傷的程度 否則 開口要求5百萬元 算是天價 獅子大開口

改天 再仔細答覆妳!
標籤:
瀏覽次數:239    人氣指數:239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1/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2/1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