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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
作者:
甚麼是"法輪大法"?
日期: 2015.03.18 天氣:
心情:
1949年所實施的三七五減租。我認為三七五減租政策雖有其正面功效,但卻也有蠻大的負面效果,也就是當時的政府誤認為出租人就等同於地主,致使後來在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時,產生了許多無法挽回的悲劇(朋友若感興趣,可以閱讀拙文「人生有幾個六十年?」),我在會中邀請陳履安先生ㄧ起來瞭解及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
(2008/12/29 發表於自由時報)
歲末寒冬,伴隨著經濟的不景氣,讓許多人覺得這個年相當的難過,在這個時候,更有一群年齡約七、八十歲的老人家,他們的內心相當的焦慮,很擔憂在他們有生之年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而他們已經等待快六十年了。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又為什麼他們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這涉及了過往的土地改革政策。民國四十年,在國共對峙的緊張時刻,政府為了籠絡佃農,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在民國三十八年出租的農地,必須繼續出租,不得收回,縱然該條例有土地收回的規定,但卻異常嚴苛,農地出租人根本無法適用。雖然該條例也規定雙方每六年換約,但是,不論農地出租人願不願意,這個租約皆必須簽署,並不斷持續下去,而且承租權是可以由下一代繼承的。
民國四十二年,政府更進一步制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在這條例中竟然寬鬆的定義,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出租土地面積的多寡,皆是「地主」。因此,許多農地出租人所擁有的農地面積縱然是低於一甲,但是在此定義下都變成了萬惡不赦的「地主」,從此被貼上了剝削階級的標籤。
上述對於「地主」的定義其實是很不恰當的,這也與國民政府以往在中國對於「地主」的定義完全不同。簡單的說,台灣農地所有人的土地面積大抵都是非常狹小,根本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但國民政府遷台後,卻故意在台灣創造出不一樣的類別,並欲除之而後快。如今三七五減租政策大抵已經實施了六十年,根據內政部資料計算,目前每一出租農戶所擁有的面積約僅有二分地(○‧二甲),這個面積連蓋一棟農舍都不夠(需○‧二五甲),怎麼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呢?
當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明白規定以後農地租賃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時,其實也隱藏了重要意涵,那就是三七五減租政策的繼續施行是非常缺乏正當性的。如今,這一期的六年租約即將到期,距年底也僅剩三天,縱然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有五七九、五八○及五八一解釋文,但是行政部門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實在讓人不解。
兩岸已經解凍,國民黨大員都能夠與共產黨高層寒暄送暖並相互擁抱,戰後初期因國共戰爭所刻意製造出來的階級仇恨是否也該放下了?所謂解鈴仍須繫鈴人,政黨輪替後,此刻應是適當時機了,我們又何忍讓這群老人家繼續苦等下去?他們又撐的了下一個六年嗎?敬愛的馬總統,人生又有幾個六十年呢?.
標籤: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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