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年前有部電影【失控的陪審團】,劇情是說一個顧家的好男人被一狂人槍殺,於是寡婦向槍枝製造商提起賠償訴訟。槍枝製造商是有錢有勢的大企業,請來金哈克曼飾演的「陪審團顧問」,主要工作就是使用非法的手段影響陪審團,因為在美國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不是法官的工作,而是陪審團。另一方面,約翰庫撒克飾演的陪審員,也千方百計的贏得其他陪審員的信任,企圖控制陪審團的決定,於是雙方各出奇招大亂鬥,跟蹤、調查、威脅、縱火,劇情相當精采。 本片的重點在思考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妥當性,點出違法操控陪審團的司法實務問題,槍枝氾濫問題只是旁論。雖然是旁論,也有頗為動人的演出,例如寡婦對於公義的堅持,槍擊受害人的苦境,槍商大老闆在證人席上大聲咆哮:「不是我開槍的,殺人干我屁事!」充分達到醜化槍械製造商的效果。 沒錯!只顧著賺大把銀子草菅人命的奸商,真是人民公敵!應該大大的口誅筆伐一番。片子的結局當然是正義的一方贏了,有錢的大老闆輸了,市井小民望梅止渴的心理需求也稍微滿足了。為了心理衛生著想是應該多拍些這樣的電影。 在美國,槍枝管制確實是個大問題,黑社會火拼需要槍,毒販走私需要槍,搶匪需要槍,捉姦需要槍,連青春期的小孩也需要拿槍在校園掃射以發洩過剩的精力。但美國沒有禁止槍枝販賣,只要符合條件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合法途徑買到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保障人民合法擁有與攜帶武器的自由(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我認為這是合理的。依主權在民的原則,國家公權力只能來自人民主權的「讓渡」,而這種讓渡應當維持在最低的必要限度,也就是除非有必要人民應當將權利抓在自己手裡;一旦過度的將權利交給國家,就會產生像納粹那樣的極權統治。 怎樣才算必要限度呢?每個國家國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論。美國人認為如果將人民的武裝自衛權完全剝奪,集中給政府,那就「違憲」了,就過度了。如果只是加以限制,比如買槍者應接受嚴格的查核,不能有刑事前科,有些州還禁止販賣全自動武器或重型軍火,這樣就不算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美國的治安並不比台灣好,台灣卻禁止民間販賣槍枝,為甚麼呢?有人說槍枝是危險的,人會拿槍做掉自己不喜歡的人,會持槍搶劫,為了避免殺人搶劫所以禁槍。這邏輯很怪,也有拿菜刀西瓜刀砍死人的,怎麼不禁止賣刀?有人拿磚頭把人拍死;有人引爆瓦斯;也有人只用玻璃酒瓶就把人捅死,這些「殺人工具」也都沒被禁止。 我認為,作奸犯科殺人放火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工具是無罪的,販賣工具也應該是無罪的。一個人掛了,我們事後去找原因可以找出無限多個───如果買不到槍就不會有人被槍擊;如果沒有汽車就不會有人被車撞死;如果沒有高樓就不會有人跳樓;如果沒有歪脖樹,就沒人上吊;如果沒有飛機就沒有911恐怖攻擊;如果希特勒他媽沒把他生下來,就不會有他媽的二次大戰……… 到底誰才要為一個人的死負責呢?我以為,誰做了一個「無可挽回的決定」直接導致他人死亡,誰才應該負責。希特勒他媽固然自作主張地把希特勒生下來,但希特勒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發動戰爭,要不要將猶太人送進毒氣室,他的決定才是導致幾百萬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希特勒他媽生孩子並不必然會死幾百萬人。槍枝製造商固然造了槍,但扣板機的人完全有決定要不要扣板機的自由。只有最後做決定的人才應該為結果負責。 也許有人覺得,槍枝製造商靠賣槍賺取了大把銀子,有人被他製造的槍幹掉,他卻不用負責,這多不公平啊!如果這樣想是合理的,那麼情人節賣花的、賣巧克力、賣美麗項鍊的,是不是也該為失戀少女負責?賠償少女們的精神損害?因為他們賣的東西被愛情騙子拿來當作欺騙愛情的工具,坐享巨利卻不必負責多不公平!反過來說,賣化妝品的、賣名牌服飾的,是不是也必須對被拋棄被詐財的可憐男性負責?因為他們的產品幫助了女人誘騙男人,他們坐享其利男人卻身受其害。 槍械只是一種工業產品,就像汽車和巧克力一樣,本身並沒有甚麼危險,製造危險的是人。如果一輛汽車在製造上有瑕疵,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了危險當然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比方因為剎車失靈而撞死人。然而車子的剎車沒問題,是你故意不去踩剎車把人撞死,能怪汽車製造商嗎?一把槍本身沒有瑕疵,殺人的風險完全由持槍者創造出來,又怎能要求槍械製造者負責呢? 電影裡的槍手在行凶後就自殺了,違法賣槍給凶手的卻只是一家小小的零售商,也賠不出幾兩銀子。眼看丈夫被殺,生活無依無靠,槍商卻坐擁億萬財富,教人難免心懷怨恨。這是油然而生的情感,沒甚麼不對。但就事論事,是非分明,槍械製造商並沒有做出殺人的決定,實在沒有理由要求他為別人的殺人決定負責。至於大企業賺大錢,在資本主義的思維下本來就沒甚麼不對;如果認為那不對,那就是反對資本主義的問題了,與殺人無關,應該廢除私有財產制推行社會主義才對。簡單說,一碼歸一碼。 總之販賣槍械不應該被禁止,人民有權自我武裝,政府不應該剝奪人民正當的武裝權利。的確維持治安是政府的責任,但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禁止賣槍持槍或許對治安有幫助,就好比把小偷的手砍掉也能有效降低竊案的發生率,卻不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 一個合理的法治環境,是讓人民有「決定犯罪與否」的空間;你如果決定要犯罪就得承受刑罰的制裁,而不能從根本上取消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一個「不能」犯罪的社會是很恐怖的,沒有犯罪的自由或能力卻仍有犯罪的欲望,想犯罪卻做不出來,以一個守法良民的姿態生存著,他的內心會是多麼醜惡! 有犯罪的自由卻決定不犯罪,或犯了罪接受刑罰制裁,這才是理性的法治國家。小說和電影常描寫未來的文明社會,人民被統治者用科學手段洗腦,全變成了溫馴的綿羊,不會犯罪,一片祥和,卻教人打從骨子裡發冷與厭惡。我可以忍受一個有小偷的社會,卻不能忍受「沒人能偷東西」的社會。 自由是最重要的,犯罪防治不能建立在剝奪人民自由上;只有「能犯罪卻選擇不犯罪」,這樣的治安才有價值。站在這個立場,我反對禁止販槍持槍,政府應該全面開放有效管制,把人民自我武裝的權利還給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