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歐陽修這句話並不是贊成「死刑」的意思,而是說罪犯必須接受懲罰才是正常的做法。為甚麼罪犯一定要接受懲罰呢?歐陽修沒有進一步說明,也許他認為罪犯受罰天經地義、想當然爾,沒甚麼好說的。
我認為,對於罪犯必須執行刑罰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殺雞儆猴、懲一儆百」。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犯了某罪必須關三年,結果他關了一年就放出來,以後誰會把這條法律當真?人民不把法律當真,法律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兩個部分構成的,一是預先公布的法律,二是適用這法律發生的效果,二者不可缺其一。如果預先沒公布法律,人民要怎麼守法?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公布了法律,但實際執法的時候卻不依照當初公布的法律辦理,那麼人們還能相信法律嗎?
其實站在人民的立場,法律怎麼寫還不是最重要的,關鍵的是實際上法院怎麼判、怎麼執行。法律上我的權利大如天,可實際上我根本無法透過司法途徑實現我的權利,那麼這條法律就是個屁了;法律規定做這件事的人要坐牢三年,可實際上警察從來就不去逮犯人,那麼這條法律也是個屁。
法律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訂的,如果法律是屁,民選立法者就是屁;選出屁的選民,也就是屁民了。法律是不是屁,人民是不是屁民,完全要看執法者是否按照法律去執行。
最近很多人提倡「特赦陳水扁」,這次民進黨選舉黨主席,各候選人也都提到這個話題。其中一個叫許信良的甚至嚷嚷人民有權利要求總統特赦陳水扁。聽見這話讓我頓時感到鼻腔劇痛,猶如吸入大量的屁!一個黨主席候選人、資深政客、民主運動先驅、反貪腐倒扁遊行的活躍者,竟說出這樣的話,只能讓我更加確定台灣島上還住著規模宏大的一群屁民。
到底甚麼是「特赦」?就是你明明犯了罪,法院也判你有罪,也宣判你必須抓去關,你卻可以不必抓去關,或者關進去屁股還沒坐熱就給放出來。
特赦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通案式」,由立法院訂出「減刑條例」,針對所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全部赦免。最近的一次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種是「個案式」,就是總統特別赦免了某人,例如針對「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的特赦。先說說通案式的減刑條例。
這種極為混帳的特赦在中華民國短暫的歷史中已經好多次了。為甚麼忽然要給罪犯們減刑呢?關得好好的幹嘛要提早放出來?有甚麼堅強的理由嗎?每一部法律都在它的「第一條」開宗明義訂下了立法目的,這些雜碎也不例外。讓我們看每個第一條「縱囚」的理由:
民國60年──「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民國64年──「為追念總統蔣公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民國77年──「為追念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民國80年──「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民國96年──「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好不好笑?好不好笑!覺得不好笑的請舉手,我立刻送你去掛急診,因為你的腦子有問題,幽默神經已經壞死了!
甚麼叫「追念(某渾蛋)仁德愛民之遺志」?皇上要仁德愛民,大可利用他在位的時節好好仁德愛民;皇上葛屁以後,他的跟屁蟲馬屁精把作奸犯科的王八蛋放出來禍國殃民,這跟追念皇上有甚麼狗屁關係?
要追念自己在家裡頭上炷香追念就好了,何必縱囚?
這完全是古代帝王思想的餘毒!須知帝王才有所謂的施恩、賞賜,才有所謂「仁德愛民」。因為朕即是法,違法就形同欺君,所以君王可以追究可以不追究;追究叫作端正朝綱,不追究叫作仁德愛民。
現代民主國家的總統只是一介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是坐領高薪替人民做事或不做事的「服務業」,有甚麼仁德不仁德?這些被關的罪犯是觸犯國家法律,又不是觸怒你皇上才被關的,憑甚麼為了追念你老人家的遺志就把人放了?國家法律可以為某個服務業從業人員的遺志服務嗎?真他媽的混帳到家!
又所謂「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也非常可笑。大約是制訂這一條的人也發現自己的腦子裡塞滿了帝制屍蟲,積存太多專制遺毒,自己也覺得不妥所以多加一句來遮羞。可是予罪犯更新向善機會不也是個狗屁理由嗎?如果要給他更新向善的機會不如一開始就別關了,法官罵一頓就把他放了,好讓他及早更新向善,又何必關一關再放出來向善呢?
再說為甚麼只有部分罪犯才有更新向善的機會呢?乾脆把犯人全放了,把全國監獄清空大掃除一番,讓大家都有更新向善的機會,不也挺好?顯然這根本不是個理由,瞎掰的。
其實該不該給一個罪犯更新向善的機會,或甚麼該時候給他這個機會,法官在判刑的時候就必須考慮。
例如一個20歲的倒楣孩子殺了人,本來應該判他15年的,姑念他是初犯,要是關15年出來就35歲了,一個35歲又沒有一技之長的人很難再復歸社會,融入一般群眾的行列,所以只判他10年讓他還有點機會。
這本來就是法官判刑時要考慮的事情,然而適用減刑條例等於把法官判斷過的事再判斷一次,這就違反了法律上的「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甚麼叫雙重評價禁止?比方老師說不及格一分打一下,你考了40分捱了20下,才剛回到座位老師就說:「喵的!愈想愈火大,過來,讓我再打你20下!」這樣對嗎?連小學生都知道這樣不對。
扯到「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我自己也覺得挺無聊,因為立法者根本沒想那麼多,他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甚麼「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那只是個綴文,只是不想讓前一句的專制餘毒那麼顯眼罷了。
另一種立法理由就是「紀念(某事)多少週年」,這更是笑話一句!解嚴二十週年要紀念,解嚴二十一週年要不要紀念?王子駕臨愛情公寓滿兩週年要不要也來紀念紀念?甚麼玩意兒嘛!用腦子稍微想一想就知道兩件事一點因果關係也沒有。這世界上有那麼多紀念日,為甚麼別的紀念日不縱囚,偏偏解嚴二十週年要縱囚?是因為戒嚴時期很多冤獄嗎?冤獄該放,不是冤獄就不該放,那是不是說明解嚴後還有很多冤獄呢?如果這邏輯成立,那麼為了紀念南京大屠殺多少週年,是不是也該殺死幾個小日本慶祝一下?為了紀念車諾比爆炸多少週年,再爆他幾座核電廠?還有那種紀念開國多少年的更是沒理由硬找理由,好比老公要送東西給老婆就說慶祝結婚第531天。
有人又說縱囚是因為監獄人滿為患,這又是另一個冷笑話。監獄不夠用,就應該想辦法多蓋監獄阿!哪有不夠用就縱囚的道理。有個笑話是這樣的:空中小姐見一乘客暈機想嘔吐,就趕快幫他拿一個嘔吐袋。可是那人嚴重暈機,對著嘔吐袋狂吐不止,愈吐愈多,眼看著嘔吐袋就快滿了,空姐趕緊回到置物間多拿一個出來。沒想到才剛回到機艙就發現整架飛機上每個乘客都在吐。
她忙問身旁一人這是怎麼回事?那人指著剛才第一個吐的乘客,說:「他……他吐得快要滿出來了,妳又還沒出來,所以他就喝回去一些………嘔嘔嘔~~~~~~」
因為監獄不夠用就把罪犯放出來,跟袋子不夠用就把嘔吐物喝回去,不是一樣的噁心嗎?
犯罪,就該接受處罰;處罰不當,就應該提起司法救濟或者修改法律。一個合法的處罰如果不能執行完畢,法律還有甚麼信用?司法還有甚麼尊嚴?減刑條例無異鼓勵想犯罪的人,告訴他「雖然法律有處罰,但你未必會受到那樣的處罰」。減刑條例固然是不可預期的,但中獎機率這麼低的彩券都能成為全民運動,能說心存僥倖的人不多嗎?
至於「個案式」的特赦制度我基本上不反對它的存在,但在使用上必須十分謹慎。
為甚麼要特別赦免某人呢?在我看來只有一個理由可以成立:就是關這個人的「弊」大於關這個人「利」,在整體社會的利弊權衡之下應該放過他。舉個例子。
比方你看見球場上有個炸彈客正要引爆炸彈,你沒有任何方法能阻止他,除非用遠距離狙擊槍一槍把這個王八蛋幹掉。於是你開槍殺人。你犯了殺人罪本來應該負刑責的,但如果你不開這一槍,滿球場幾萬個觀眾都要玩完,所以法律上有一條「正當防衛」可以讓你免責。特赦也應該從這個角度觀察,其他的理由統統是不合理的。
然而現實上他們是這樣處理特赦的嗎?舉近年來幾個例子瞧瞧。民國九十六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被特赦,理由是「動機良善,其情可憫,且服刑表現良好無再犯之虞」。
這算甚麼狗屁理由?動機良善情堪憫恕應該在法官「量刑」的時候就考慮過了,如果法官沒考慮犯罪動機而判得太重,就應該循上訴管道重新再判一次,既然判決確定了怎能又把動機問題拿出來減刑?如果這樣也行那全台灣所有可憐兮兮的罪犯都該全放出來,為何獨厚楊儒門?又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那根本是假釋條件的問題,放著既有制度不用卻來特赦,那還要假釋制度幹嘛?
事實上,衡量該不該特赦,應該看的是特赦他對國家社會的「利」是否大於「弊」。特赦一個炸彈客就等於對全國的炸彈客宣示:「幹這事兒的人不一定要服滿刑期,以後只要是動機良善有正當訴求的,都可以使用炸彈來表達你的訴求。」這樣對社會公益與民眾安全的傷害不大嗎?那麼特赦他的好處在哪兒呢?頂多對他一人一家有利,我看不出對整體社會有何好處;如果說他的訴求能得到重視,農民的苦境得到重視,那也是在炸彈案驚動社會時就能起到作用,不會因為赦免他而有甚麼影響。
另外在民國八十九年還特赦過幾個「宗教良心犯」。幾個傻逼以迷信宗教為藉口拒絕服兵役,甚麼「耶和華見證人」之流,大約是認為軍人的天職是宰人,他們信教的特慈悲不宰人,所以他的良心不容許他當兵。
這本來是很荒謬的,誰都知道國軍幾十年來只有把自己玩死的,沒人殺過敵。但是政府卻特赦這幾個傻逼,理由是法律不應該違背個人的良心。
這個特赦比白米炸彈客更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良心,我信了撒旦教,我的良心告訴我殺人是正當的遊戲,那麼我殺人要不要負責?你信仰私有財產絕對神聖,所以你的良心告訴你不應該繳稅給政府,那麼你逃漏稅是不是也不必捱罰?這種論調根本就是曲解了法律的意義,簡單講,就是瞎掰!
特赦這些人的壞處十分明顯,就是鼓勵不想當兵的趕快去信教,信了教逃兵也沒事。那麼赦免他們對社會的好處是甚麼?沒有,連對上帝也沒好處。有興趣的可以翻翻舊約聖經就清楚上帝並不反對宰人。
同年還有一個工運人士曾茂興被特赦,同樣也是基於犯罪動機良善而給予特赦,完全沒考慮破壞法律威信所帶來的利弊衡量。這些都是錯誤示範。
那麼,陳水扁該不該被特赦呢?這回總算有人提到利弊衡量的觀點。理由是這樣的:陳水扁至今擁有大批的支持群眾,這些群眾和倒扁的群眾彼此抗爭造成社會分裂、內耗,所以特赦他可以讓社會回復和諧。
既然特赦陳水扁有這麼大的好處,那麼有甚麼理由繼續讓他吃牢飯呢?有個傻哩巴基的律師這麼分析:「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監禁一個人通常是出於三種目的:(1)為了防止犯行再度發生;(2)為了使其悔改;(3)為了處罰犯罪人。如果就第一種目的看來,假設過去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沒有讓陳水扁蒙冤的話,那2008年卸任後的陳水扁也早就不再具備總統身份,不可能再擁有過去因身份而具備的權力,可以從事那些被指控的貪汙或圖利犯行。至於第二種目的,則沒有多大的討論意義;因為是否『真心悔改』,僅存在於陳水扁主觀上的認知,旁人並不可能真正了解。即便了解,對於現實生活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或幫助。所以只剩下第三種目的可以討論,但如果僅僅只是為了『處罰』一個人,而讓政治局勢處於長期『對立』,並讓社會、族群產生激烈『衝突』;那這個處罰的代價,是否太過『高昂』了,值得為了處罰一個人,而讓國家陷入長期的動盪、紛爭嗎?」
照這枚律師的見解,特赦陳水扁的壞處是零;繼續關他的理由是───沒理由。
這名台灣律師據說是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擔任州上訴法院法官助理,目前任職於某跨國法律事務所。巨顯赫的!可這位大律師似乎不太了解刑法。
刑罰的目的除了「防止再犯」、「使其悔改」、「處罰犯人」之外,他忘了更重大的目的是「使其他人不敢犯罪」。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總統貪污A了幾億還可以提早出獄,這個「動作」是不是等於向將來所有當總統的人宣告:「放膽污錢吧!反正只要給力,下台後還有眾多荷爾蒙過激的支持者,你就能得到特赦。」
這不是陳水扁自己再犯不再犯的問題,也不是一個貪污的陳水扁有沒有報應的問題,而是把「總統貪污」這件事在相當程度上「除罪化」(或去刑罰化)了!這難道不是災難嗎?刑法制裁犯罪者從來就不只是一人一案的小事,制裁一個人能樹立多大的榜樣,能讓千千萬萬社會大眾得到警惕不敢以身試法,這才是大事啊!
反過來論及特赦陳水扁的好處。據說是節省社會成本,讓族群間免於激盪衝突,這的確是個好處。但是特赦扁果真有這好處嗎?難道不會激怒另一群人造成更大的衝突嗎?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樂見陳水扁受到制裁的。一旦特赦扁,他那嫖妓的龜兒子和A錢A更兇的扁嫂,以及一大群滿口檳榔和三字經的「扁粉」固然歡喜,但要說他們歡喜全民就跟著歡喜,整個社會就河蟹了,我看未必。
再說,民主社會本來就是充滿衝突矛盾的,這是常態;沒有扁案,藍綠照樣能找到無盡的題材彼此對抗,特赦陳水扁也不可能改變這樣的政治生態。堅持對的事,雖然激起一時動盪,但長遠來看往往能樹立一個國家百年的根基。
林肯當年主張解放黑奴激起南方各州反對,把國家都搞分裂了還是堅持到底。如果林肯採用前面那位大律師的見解:「僅僅改善一小群黑鬼的地位卻讓政治局勢長期對立分裂,甚至來一場弄死幾十萬人的大戰,這個代價是否太過高昂了?值得嗎?」今天的美國還會是世界第一嗎?如今除了三K黨之外,沒有一個美國人會懷疑林肯做了正確的決定,可當年全國切成兩半大動干戈,跟台灣今天的口水戰完全不是一個檔次的衝突。
偉大的國家之所以偉大,是因為有所堅持;鼻屎大的小國之所以鼻屎大,因為他總是苟且,總是打著討好所有人的如意算盤。如果只為了討好那些投票給嫖客的下賤選民竟把一個貪污總統放了,台灣就注定永遠只能是個下三濫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