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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奇鑑定報告可能產生的後續問題
作者:
無糖蜜茶(請先閱讀自介)
日期: 2011.10.13 天氣:
心情:
來源出處:節錄「法律新聞雜誌」119期
一、法醫鑑定報告所可能產生的刑法問題
從南投四人離奇死亡的案件來看,雖然被告已經自白送毒酒,但法醫研究所仍堅持四人死亡乃因誤食受肉毒桿菌所污染的食物所致,若兩者皆為真,則教科書裡想像中的案例,似乎就真的實現了。惟在四人同食且同飲的情況下,理應可查出每個人的體內或排泄物,同時存有兩種致死毒物,為何鑑定結果,卻有一人僅存有肉毒桿菌毒素?若果如此,則不僅虛擬的案例終於發生,讓人產生更多的懷疑。
而若真為如此,則被告雖然有毒殺的故意,且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但被害人卻是因誤食遭污染的食物而死亡,則被告將只負殺人未遂之責,其影響不可謂不大,惟如此認定的前提,乃是以法醫鑑定報告無誤的前提下所為,但此鑑定報告果無疑問?
二、鑑定報告的疑問
即便認為如此難以出現的案例真的實現,但在被害人體內同時存有兩種致死毒物的同時,法醫研究所恐更該去查明,兩種致死毒物與死亡結果間,到底是單一毒物所造成,還是在兩種毒物的累加效果下,才造成致命之結果,若早早即以單一毒物為致死原因,恐喪失還原真實的最佳時機,不僅使案情陷入迷霧,更難為民眾的食品衛生安全把關,而更可能造成日後審理上的困擾。
由於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與被告自白的結合,實在難於現實面發生,若檢察官將被告起訴之後,法官必然另請其他機關為鑑定,則若其他機關對於致死原因有不同的認定,則法官到底該相信何者?
三、鑑定報告是否能拘束法官心證
57年台上字第3399號判例明確表明,鑑定報告僅是法院心證形成的資料,並無拘束法官心證的效力,反應於解剖問題,即是醫師的解剖報告無直接拘束法官之效力,法官仍可否定此報告的意見。
關於上述判例認為,鑑定報告並無拘束法官心證的拘束力,易產生法官恣意,而造成誤判的情況,所以關於自由心證必然有一定的界限,而目前法條用以防止自由心證濫用的規定,卻少有明文,就外在限制而言,即是迴避的規定,而就內在限制而言,最主要針對自白的證明力,必須有補強證據,除此之外並無明顯的限制,也因此造成心證形成的恣意性,自由之名因此被污名化。
所以關於鑑定報告到底在如何的情況下,法官才足以受拘束,仍是個無解之謎,南迴搞軌案即是一個著名之例。 關於已遭廢止的57年台上字第3399號判例,其要旨為,刑事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鑑定報告祇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之審判並無拘束力,故待證事項雖經鑑定,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以期發見事實之真相,不得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
四、眾多鑑定報告要採哪一個
轟動一時的南迴搞軌案,在高雄高分院為更一審時,又再委請法醫研究所重為鑑定,而認為陳氏紅琛之死因,乃為意妥明(ETUMINE)和酒精混合中毒而死,如此的結論,不僅與法醫研究所之前的結論相違,更與之前一、二審所曾委請的四家鑑定報告有異,如果死因鑑定是科學,而有客觀性,則為何會有如此的差異?
在南迴搞軌案剛發生時,檢方即委請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僅驗出抗精神疾病的意妥明藥物成分,並認為死亡原因乃是「多重創傷性傷害」,失血過多所致。但之後再委請的四家教學醫院的鑑定報告,對於死因的判斷,卻都排除死亡原因是外部創傷所致,但也未明確指出是何種毒物所致,僅得出「無法排除其他化學品中毒的可能」的結論,不過也都指出,必須結合臨床報告與解剖報告,再為進一步的毒物檢驗。
因此,可以想見的是,南投的離奇死亡事件,在將來審判時,必然也會再委請他機關為鑑定,且有很大的機率,其死因判斷必然會與法醫研究所相左,則與南迴搞軌案相同的問題,必又將困擾法官,而使案件審理陷入延宕。
肆、人非聖賢、誰能無錯
因此,不管從哪個角度看,法醫研究所以單一毒物為致死原因的判斷,實讓人懷疑是否過於武斷,對於被告自白的真實性,檢察官不僅必須謹慎以對,法醫研究所對於先前的死因鑑定,恐也得重新檢視。
死因鑑定,尤其是毒物鑑定,本就非易事,若只是為了維護自我的尊嚴,而仍持絕不會有錯的心態,不僅暴露出一種專業的傲慢,恐也已失鑑定該有的中立性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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