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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小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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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陌生住戶請勿留電話給我
作者:
快樂小公主
日期: 2013.01.06 天氣:
心情:
揪若要整你 我包準你一天你電話號碼就廢了
近來太白目住戶要找援交
要逼我開黑名單嗎??
所以請陌生人以及腦殘人士
切莫留這種援交對話
再者一率以法律告訴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229-1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起訴書都幫您準備好了 證據就在留言內
刑事上訴理由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補敘上訴理由事:
上訴人因不服○○○○○○法院○○年度○○字第○○○號○○○案
件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在案,謹補敘上訴理由如下:
一、(列舉對原判決的認事、用法或量刑不服的具體理由)。
二、……。
三、……。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司法院入口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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