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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專屬の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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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知識-你一定要知道(4)
作者:
陽光專屬の家凡
日期: 2006.05.16 天氣:
心情:
pic:轉貼自聯晟法網
---------------以下轉載自聯晟法網---------------------
熟女網交裸裎相見,遭側錄惡意散布
〈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一名家住高雄的熟女小秦,上網認識一名男性網友,因為有了感情,陳姓男子藉口要見小秦,進一步要求小秦在網路視訊前寬衣解帶,偷偷錄下這些畫面。透過視訊和對方「袒」承相見,卻沒有想到這名網友,把熟女露三點的私密影像,全部散布在各大網站,被害人報警時不斷哭訴,指太相信對方反而被傷害。
法律教室:
網路世界知人知面不知心,透過螢幕編織出來的美好形象可能再回歸到現實生活中時破滅,還可能對自己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雖然上網交朋友是一個方便的管道,但是必須慎選對象及學習保護自己的方法,才不會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
本件中的陳姓男子藉口要跟小秦進一步交往,因此要求她暴露自己身體的私密部位,並且將這些影像「全都錄」,如果是僅供自己欣賞還好,但是陳姓男子把這些影像散布在各大網站,就已經觸法了!
首先,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猥褻,概念上比其他條文中之猥褻概念為廣,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遏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的有傷風化之行為。
再者,陳姓男子同時也觸犯了
刑法第三百十條
加重誹謗罪的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最後,陳姓男子還可能觸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第二款妨害祕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以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
第三項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本案中女子小秦以為陳姓男子是自己情投意合的網友,因此暴露自己的身體及私處給陳姓男子看,加上網路聊天僅雙方可觀賞,屬於隱密的性質,可推知這並非是公開的活動,而陳姓男子將女子暴露的影像散布在網路上可能構成本罪。
杯 樂 葛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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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5-16 11:25
她, 51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5-16 03:32
她, 54歲,亞洲其他,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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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5-16 00:53
她, 39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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