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位陳姓男子與妻子離異後從未扶養過女兒,現在因為要申請社會補助資格不符,竟然到法院告女兒棄養,要求扶養費,但法官認為他從沒盡照顧子女責任,判決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創下親屬法修正後,第一個父親告女兒須負起扶養權敗訴的案例。
提起久未見面的父親,陳小姐一臉平靜中又略顯無奈,畢竟自從父母離婚後,父女倆已將近27年沒見過面了,她的父母在她6歲時離婚,之後小學三年級和六年級兩度輾轉搬家與親戚同住,從未見過父親,今年卻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被父親提告要求每月支付1萬元的生活費。
但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從小到大,陳小姐就沒有獲得父親妥善照顧,而且目前收入微薄,因此判決陳女不需付扶養義務,這項判決打破「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傳統觀念,也是花蓮地方法院在民法修訂後,引用新法條的首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