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惡父李金龍要求子女給扶養費敗訴,但也有許多不奉養父母的不肖子女,被法院判決要分擔扶養費,或吐出已獲贈的房產。桃園縣曾姓男子有上千萬元財產,卻不養老母,大弟獨自養母親十多年至母親過世,共花費450多萬元,曾男竟連分擔喪葬費也斤斤計較,大弟氣得打官司向大哥索討奉養母親的扶養費。曾家大弟指出,家有三兄弟,老么家境不好但很孝順,常探視和協助他照顧母親,但大哥從未出錢養母親,因此向法院請求大哥分擔三分之一扶養費。桃園地院調查後,今年8月判決大弟勝訴,大哥要分擔150多萬元扶養費。
贈與房產可討回
台北縣永和市黃姓女子獲80多歲老母親贈與房屋的一半產權,她簽下保證奉養母親的承諾書。後來因她要求母親給她更多房地產遭拒,竟罵母親「敗家女」、「老GY(台語粗話)」、「去撿破爛」,還撕毀奉養保證書,將母親衣物掃地出門。母親報警指控女兒不孝,打官司要求歸還房子。板橋地院審理後,痛批黃女不孝,判母勝訴,黃女獲贈房產轉移登記至母親名下。
律師余德正表示,《民法》規定,除非父母曾有凌虐、性侵等不法行為,或未盡扶養照顧子女之責,否則依照倫常,直系血親間本來就有互負扶養照顧義務,成年子女理應負起照顧年邁父母責任。他說,扶養費官司,法官會視狀況增減扶養費,子女收入優渥會判給多一點,反之判給少一點;也曾發生有錢父母向收入普通的子女請求扶養費被駁回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