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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條文為什麼都硬梆梆的
作者: 韓臨 日期: 2007.12.18  天氣:  心情:
實在搞不懂, 現在都已經什麼年代了, 為什麼一些要給一般民眾看的公文或法律條文之類的. 還不白話文化.  到底在節省什麼東西, 還是給特定人事相關利益呢, 省紙張嗎? 現在都已經屬於網路時代了, 硬碟都用百G來計算了, 文字類又沒佔多少空間, 難道就不能白話一點嗎? 舉例來說, 轉載於自由時報 :

  更新日期:2007/12/18 04:09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就有關"阻卻違法"這個詞, 我就看不懂了, 上網努力的查了半天, 我還是不知道何謂"阻卻違法", 是指"阻止違法的事情發生嗎?"還是"阻止一件事, 但阻止這樣的一件事是違法的"? 還是什麼的?

孔子說: 不教而殺謂之虐. 即不教導人家如何做事情, 而一發現這個人做了一件你所謂的錯事時, 你就處罰這個人, 這種行為就是虐待, 殘虐.

唉!!!連孔老夫子幾千年前都講了這麼白話的東西, 為什麼現代的政府官員, 都故意咬文嚼字, 給老百姓一堆看不懂的文字, 然後再來胡弄百姓.  真是機車王八蛋.

反正今天我吃到炸藥了, 就是看不爽就反啦.  機車勒. 

唉!!!不知道自己再寫什麼, 又在生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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