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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詐財騙感情 才構成愛情詐騙
作者:
win0612
日期: 2009.12.31 天氣:
心情:
律師說法
律師余德正表示,愛情詐騙的構成要件,一定是利用情感,以詐術手法牟取財產上不當得利,受害者可以透過刑事告訴,讓愛情騙子判刑,得到懲罰,也可以其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理由,提起民事賠償。
女收禮落跑判拘役
余德正說,去年南投一名張姓女子,在知名網路交友平台「i-Part愛情公寓」認識自稱「冠廷」的男網友,兩人陷入熱戀。男網友騙稱:「我是投顧公司高級顧問,把錢交給我操作投資,穩賺不賠。」騙了張女四百八十六萬元後落跑。
另外,前年一名四十歲女子張芝蘭冒名參加婚友社,誘騙想交往的對象曾德釗送禮,收了八千餘元禮品卻退貨變現落跑,被法官認定設計交往情境詐術騙錢,依詐欺罪判她拘役二十五天。
余德正認為,如無財產損失,僅是隱瞞身分交往,甚至辦婚禮,並不構成詐欺罪。苗栗縣男子梅高欣被控隱瞞已婚生子身分,欺騙王姓女子七年感情,兩人原本要奉子成婚,但梅某竟成為「落跑新郎」。檢方認為騙感情不算詐欺,不起訴。
記者鄧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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